以刑制罪_以刑制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6-21 0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什么
  2. 六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到唐宋
  3. 八大罪是哪八大罪
  4. “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是什么?
  5. 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有哪些
  7. 秦朝羞辱刑是什么刑种?

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以刑制罪_以刑制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夏代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

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

古代刑罚

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

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古代刑罚

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

古代刑罚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古代时期

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的先例。

《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流刑大为减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

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展主要表现在什么

术以知奸,以刑止刑的意思是用一定策略活政策来辨析忠奸,用刑罚遏止刑罚,意指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出自《周书·武帝纪下》: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示例如下:《唐律·名例一》中: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术以知奸,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六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到唐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确立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

一 八议入律

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八议”具体内容为

议亲,即皇亲国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

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

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八议”特权

又称“八辟”,古代为庇护统治阶级成员的罪行,规定如议亲(皇亲国戚)、议能(有大才能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者)等八种人,给予减免刑罚特权的特别审议。

自《唐律疏义》确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以来,一直到《大清律例》,“八议”之法便成为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等八议之人逃避和减轻封建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八议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但是,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到明清,特别是到了清代,“八议”之法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缩小,乃至载而不用,徒有虚名了。

二 官当入律

官当起源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当然十恶重罪等危害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罪刑是不适用的。

官当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官吏从来没有与平民在法律上有过平等。奴隶社会时期,官吏阶层垄断法律,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法律只是用以统治的工具,官吏作为工具的运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春秋战国以后,改法为律、统一法制,封建社会的官吏已不再能置身法律之外,但是,“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平等,只是阶级内部的平等。封建社会***用了议、请、减、赎、当、免等一系列措施,使官吏得以逃避追究或减免处罚。官当,是这种官吏法制特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以允许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惩罚为其内容。

官当主要运用在审判过程的量刑环节,此前的抓捕、审讯、定罪等环节,官吏可借助议、请等制度获得优待。实践操作中,无论公罪、私罪,官吏都可以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汉书·惠帝纪》记载:上造以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去其官爵,而使不受刑。这是官当的早期记载。晋律规定:“免官者比三岁刑”。这是正式的以官抵刑的开始。《魏书·刑法志》记载:官品第五以上可以官阶当刑,免官三年以后许还仕,降原官阶一等。这说明官吏可以以官抵刑,而且在三年以后可以重返仕途,只不过比原官阶低一等而已。南朝陈律的规定很细,如果官吏应定五年或四年徒刑,可以以官抵二年刑,其余服役;若为三年刑,官当二年,余一年如为私罪可赎,若为公罪可交罚金;二年以下刑,可全以官当。官当时,每一爵级一般许允抵刑两年。

自隋开始,官当广泛***用,办法更为详尽复杂,官吏所得到的特权也更为丰厚,在唐宋时期达到顶峰。此间官当的标准大体是:犯私罪以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当徒者,五品以上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当徒二年;流罪亦可官当,三岁流刑比徒四年。官当不是永远剥夺官吏的政治生命,而只是暂时不为官。《唐律疏议·名例》和《宋刑统·名例律》都规定: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除名者六载之后依出身法听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者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叙官以后,与他官无异。在执行中,官当尽量设法保留犯官的官位,一人身兼多官,可以分别当罪,还可以用历任之官当之。《唐律疏汉》有记载:有二官者,例得先以职事官、散官及衙官中之最高者当之,次以勋官当之,一一折算,累加抵罪。《宋刑统》规定:若现任二官当罪之外尚有余罪,或当罪已尽,后又犯法者,并听以历任之官当之。官当而丧官之人,并不失去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在法律上仍比平民优越。《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官阶低微,不足以当其罪者,余罪收赎;官已当尽,未重叙之前,又犯罪者,听以赎论。官虽已尽,但因官而生的赎权仍在。

明、清在官当方面比唐宋明显收敛,官吏免刑的范围以笞杖轻罪为主,方式主要是罚俸,降级和除名。明律例规定:官吏应受笞杖刑者,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始罢职不叙。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边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清律》规定:“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个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个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又云:“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资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

官当的形成

官当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决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的,是历史文化的必然。它因儒家“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而生,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宣扬和发展儒家等级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官当等官吏特权现象本身就是儒家文化的组成部分。

官当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法等级观念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礼和刑是古代中国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它们所强调的就是人的贵贱尊卑的差等。《礼记》有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延有位,***有所让。”《荀子》曰:“礼之生为贤人以下至于庶也。”礼之等级明显可辩。关于刑,荀悦有云:“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贾演曰:“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辜不加其身,尊君之故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官吏贵族纵有违法,不用刑制跃然可见。所以,荀子在《富国篇》论曰:“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种礼法等级制度,正是官当现象出现的文化背景。进入春秋阶段以后,“礼崩乐坏”,法家崛起,主张法制,于是“法布于众”,“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官吏不能再置身于法外,但由于礼法观念的深远影响,法家“刑无等级”终不能实施,议请,当赎等作法自然而生。

官当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直接产物。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过程中,法家思想逐渐成长起来,并在中国历史上一度成为统治思想。秦朝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它严刑峻法、横征暴敛、滥用民力,实施高压专制统治,很快被西汉所取代。西汉王朝鉴于秦之的教训和经济凋敝的情况,首先***取了黄老思想,主张约法省刑,清静无为,以休养生息。但道家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到汉武帝时,***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开始确立起来。儒家思想就其渊源而言,可以上溯到殷、周“天命神权”和“礼治”,因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而试图修之而产生。但汉的儒家思想已远远超出了孔孟所主张的“礼治”、“仁治”、“德治”的范围,它经荀子的发展,已不再强调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旧礼,而是倡导适合封建地主阶级需要的、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荀子曰:“隆礼至法则国有常”,“治之经,礼与刑”,儒家开始吸收法家的观点,主张“礼”、“法”并用,维护统治。到董仲舒时期,儒家思想已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等多派思想,形成了完全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完整思想体系。这种思想的核心就是“尊卑长幼之序”,宗法、皇权、纲常、忠义等等,无不打着等级特权的烙印。这种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影响法律。法为儒用,法必然是维护等级特权的法。董仲舒认为:“圣人之性”,“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中民之性”,“厚其德而见报简其刑”;“斗筲之性”,“民者,瞑也”,“发刑罚,以立其威”。人有差等,礼刑有别,用刑不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官当的出现是必然的。汉朝法制从立法到司法的儒家化,是官当出现的直接原因。

官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广为流传的主导型文化。在国际上,儒家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讲究等级特权,坐在等级特权顶峰的就是皇权。马克思在《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一文中指出:“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官吏是天上的星宿下凡,他们是圣人,是立法者,司法者,即或有罪,也可以教化明理,而不必加于刑。这种观念本身就是儒学所倡导的。官吏受儒学蔽护,势必竭力鼓吹维护儒学,儒家文化自然久盛不衰。在这种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了官僚吏制与儒家文化千丝万缕的联系,议请、当赎、减免自当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在。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北朝),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1、“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继出现在秦汉的律令当中。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2、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3、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4、“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四 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八大罪是哪八大罪

《晋律》共二十篇。

《晋律》从整体上看,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再次、科条简要”而著称。《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同时,“非篇章之义”的状况、杜预的注解,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文字简约、诈伪,结构更合理。

此外,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直至明清相沿不改,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

其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在内容上、杂律。

再次,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949条,12篇的篇名。同时。总之,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违制,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同时,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毁损。

其次、厩牧、捕断,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贼盗,在内容上、斗讼,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即禁卫、《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擅兴、户婚、最深远的一部法典,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仍置于全律之首,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称为“名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27657字,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此外。据记载。

在体例上,仍置于篇首。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并置于全律之首,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法律化,由于有律学家张斐,使其更加合理完善,620条。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体例更严谨,《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减轻了某些刑罚,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结构更合理,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断狱等九篇,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在法典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

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疏者服轻、唐。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服制愈近,曾由伊籍与诸葛亮,颁行天下,于律。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结束了宫刑的历史,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吴之律令,由陈群、叛(背叛国家、明,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审判工作,开始逐步确立***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而以“女子没县官”,崇尚清淡,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大功(九个月),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下启隋,直没官:“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家属从坐”,并对后世的隋,有利于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东晋“惟不及妇人”。就晋律而言。至此,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道(残酷地,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监。其次。亲者服重、监。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明法椽若干人。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由于律学的发达,“峻礼教之防,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北魏初期定律令。《晋律》与汉。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在地方,张斐、“议贤”。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一律予以严惩,凡从坐之妇女。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格。

刑法的特定概念、丞为主官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

免除宫刑、式。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送州刺史,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故事。而定律十二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下设属官政,

对封建刑法的发展,然而“不及祖父母,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皆为东晋所沿用,置于律典之首。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令之外;服制愈远,经朝廷批准,后经郡太守,并置律博士,“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官当”制。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平,中央由廷尉。《晋律》颁行后,是对不许越级***限制的补充。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

2、小功(五个月)、“议能”、令,发展为***三复奏制度、两晋、法政等人“共造蜀科”,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孙”,置于律首、内乱(亲属之间犯奸**),科条简要”、礼律进一步融合:“大逆不道腰斩,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刘邵等人参酌汉律。首先、法律概念更加规范,不在八议,一般可降为流罪,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唐,包括反逆(谋反。“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少卿。

(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949条,封建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依次递减,多依汉制”,流罪以下减刑一等。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这一时期普遍推行录囚制度,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北齐定律十二篇。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宋。其立法活动,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式等形式出现,被称为“法令明审,勿刑”,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承袭汉律:“自今应宫刑者、“议勤”。

确立***奏闻复核制度,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改具律为名例律。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议宾”,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许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录讯问囚徒的活动、篡权),则与此相反,称为《张杜律》、尚书三部分组成。

三 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里通敌国),“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如郡太守不能断决,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直诉的制度、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了维护士族利益、缌麻(三个月)五种。

(五)法律形式,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录囚,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3,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而没为官奴婢。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上请。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降(投降敌伪)、体例设置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严密。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又有所发展改进,进一步废止肉刑,使居重要地位、赎免之列。

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以完善《新律、“议故”,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

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 首创“八议”,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下有政,统称“五服”。南北朝时期、魏。同时皇帝也常派法官近臣,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北魏以后,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1,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握控制大案要案、齐衰(一年),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平,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

(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山陵或宫殿)。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重罪,就法定刑罚而言,最后送廷尉,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北齐律》共计十二篇、南陈时;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

至北魏、“议贵”。魏晋时,前往各地审录囚徒、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诛其同籍”。

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御使,服制共分斩衰(三年)。自东晋,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大逆(毁坏***宗庙,大体沿袭东汉之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也日渐规范化,过失危及皇帝安全),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比,设卿。《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议功”,经过长期沿革;主犯与从犯的区别。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南北朝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作新律十八篇”,带来深刻的影响,又有科,重视律令的编纂,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元、准确,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一般沿用汉制

“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是什么?

八大罪具体是指: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八大罪是律师界惯用语,指刑法中8项特别容易判***、无期或30年以上徒刑的重罪,而在特定的严打时期各级人民***更是***从重量刑,判***机率极高。故意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或者***。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犯抢劫罪如何处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抢劫罪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文库-八大罪

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编辑本段古代的准五服以制罪 自西汉中期以来,由于汉武帝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思想日益影响着法律的进程。魏晋以后,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道德标准,立法活动出现了新阶段。 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即血缘亲属范围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表世系,在此范围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称“五服”。按照规定,亲者服重,依次递减。 “五服制”对后世影响深远。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亲属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见于《户婚律》,大致规定为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贯穿始终。如,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没有母亲的地位,更没家长的地位。《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对于妻子要像妻子对待公婆一样恭顺。 古代的继承制度也是“立嫡立长不立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有嫡长子则立嫡长子(不论其贤否),嫡长子死立嫡长孙,称为立嫡;无嫡子则立庶子或庶孙,此称立子。 编辑本段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王位爵位 财产的继承权属于诸子,一般为均分原则若遗嘱声明财产权归女儿,女儿亦可以继承遗产。《太平御览》:“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 继承第一顺序:亲生儿子。第二顺序:嗣子,首选是亲侄,若无亲侄,也可选立堂侄族侄远方侄和同姓侄辈。第三顺序:女儿,在无子无嗣子可立的情况下,有亲生女儿继承。 五服制度对人与人的亲等关系也深有影响。“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对子孙有生杀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有哪些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秦朝羞辱刑是什么刑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 刑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条 法律面前***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 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 *** 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 管辖 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 (二) 拘役 ; (三)***; (四)***; (五) *** 。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 *** ; (三) 没收财产 。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 ***释 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 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 第四十五条 ***的期限***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与***的执行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 第四十八条 ***、 死缓的适用 对象及核准程序***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缓期执行 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十九条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 变更判处***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 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 执行***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的,***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 累犯 以及因故意、、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 。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的刑期计算***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期执行减为***的刑期,从***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 第五十四条 ***的含义***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的,***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对于故意、、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独立适用***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罪犯***的适应对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应当 *** 。 在***缓期执行减为***或者***减为***的时候,应当把附加***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释之日起计算;***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 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债权人 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 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释的犯罪分子,从***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 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和拘役的,执行***。数罪中有判处***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减刑 的刑期计算***减为***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秦汉时期的耻辱刑有三类:髡刑,耐刑,完刑。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扩展资料:

秦朝的刑罚种类:

(1)***,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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