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诉讼认定十条标准_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tamoadmin 成语解析 2024-06-16 0
  1.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2. 美国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3. “恶意民事诉讼”指的是什么?
  4.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
  5.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6. 恶意诉讼的认定

无故被***,如果属于恶意诉讼的,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恶意”之认定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中最为关键的要件,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恶意诉讼中的恶意是对于主观动机的描述,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却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恶意并不等同于故意,故意是从行为结果的意思出发认定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而恶意还包含了对行为本身目的之评价。且恶意必须为直接故意,过失行为亦不能构成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认定十条标准_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其次,恶意毕竟只是主观动机,实践中通常无法直接窥探行为人内心状态;且诉讼行为往往形式上满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要件,将恶意通过诉讼式披上“合法化”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司法实践可综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诱使证人作伪证等情节;二是利用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断、地方风俗等“思维工具”;三是对同类型行为多发区域加强关注,包括程序性请求,如***、保全申请、延期申请、程序异议等环节,以及实体性问题,如证据三性、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等方面;四是法庭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五是不能仅凭相关案件判决的胜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若无损害,则无赔偿。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具体到恶意诉讼,依一般社会经验和认识水平能够预见因权利受侵害通常足生某损害,且实际亦发生,则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得以成立。

再次,损害赔偿数额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依法惩治滥用诉权、虚***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有哪些

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恶意诉讼和不正当行使诉权。

(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包括***意诉讼、欺诈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

(2)不正当行使诉权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和相对方当事人,拖延诉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二、具体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针对应诉人的行为,它不仅会给应诉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有时还带来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此外,在现有法律还无法对恶意诉讼形成强有力制约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打官司”破他人之财、扬自己之名的事例越来越多。

(2)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虚构的事实或者伪造的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经由符合诉讼程序的表面形式,使***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的关系,论者的观点多有差异,有等同说、区别说、部分重叠说等。

(3)通谋。通谋作为要件仅适用于原、被告通过诉讼诈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谋应当形成于行为人***之前,至于通谋是否以另一方对诈害的具体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认识,笔者持否定的态度,只要双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讼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即可。例如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对于原告的******取接受的态度,即可推定通谋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的;

(七)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美国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数态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2、当事人须向***提***讼,利用***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3、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4、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首毕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我国没有恶意诉讼罪,只有恶意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有:

第一,必须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方直接依其行为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对于禁止性法律规定或者对他人受到保护的权利公然的漠视;

第三,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恶意,但显然是以追求他人损害为目的或者为主要目的的,不在此限。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恶意的特殊意义在于,某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有主观上的恶意,比如恶意告发;另外,在权利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恶意对于赔偿数额之确定具有意义。比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要考虑加害人一方的主观的过错程度,考虑过错程度就是判断加害人一方是恶意的还是一般故意,还是重大过失的以及一般过失的,根据其过错程度不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一样的。这是主观方面的恶意,我们***取了一种比较狭义的或者是较为严格立法来界定恶意诉讼,认为需要有主观上面的恶意,不仅仅是故意,仅有故意是不够的。

其次,要有客观方面的行为,就是提起民事诉讼或***取其他相似的手段告发受害人。如果没有实施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没有告发他人,就不认为构成恶意诉讼,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客观方面要求这样的诉讼请求或者告发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基于上述客观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受害人一方受到的损害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十分复杂的和综合性的,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者其它正当权利之行使受影响,但是法律只能够救济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如果某一个人要升迁的机会因侵权行为而丧失,侵权法对此就难以进行救济。另外,在认定方面笔者认为,要被法庭认定为恶意诉讼,这就使得恶意诉讼这样的侵权之构成具有滞后性,这是在第一个诉讼完成之后或者一个告发结束之后,才能够确定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恶意民事诉讼”指的是什么?

法律主观:一、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理念;2、缺乏合法合理的诉讼理由;3、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虚***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属民事诉讼范畴,也可能涉嫌虚***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做一个好公民是多么重要,不要走法律的歪路,不要去想着恶意诉讼,因为天网恢恢怎么也有被发现的一天,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取伪造证据、虚***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界定:

1.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主体***的动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2.行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如(1)无诉权而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条件而诉讼;(2)不符合***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争议但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讼;(3)***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3.结果要件: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力的***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一方面,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非法利益,又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抗辩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无诉权而***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1.虚***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虚***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虚***诉讼多发于财产***案件中,主要有:通过虚***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通过虚***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执行的财产;通过虚***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2.滥用诉权,是指有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滥用反诉权;(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申请先予执行权、回避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及刑事法律适用

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这一违法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恶意诉讼行为。认定恶意诉讼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因其恶意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损害后果。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立,仍需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应该注意,这种损害不应该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还应该包括依据现在证据足以认定的名誉、精神等其他利益损害,这些损害的认定仍应依据现有民事法律规范。(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提起的恶意诉讼造成的。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只要依照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达到的知识和经验,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同样的预期结果即可,而不要求有因必有果的必然因果关系。

2.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欺诈罪,但涉及对虚***诉讼进行惩处的罪名较多,包括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罪,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居民***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变造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答复》主张以虚***诉讼方法行为的伪造性来认定虚***诉讼整体行为的性质,排除了其他伪造性行为(如伪造公民个人签名)进行虚***诉讼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尽管《答复》不等同于法律,但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就虚***诉讼行为形成的公诉口径,对整个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虚***诉讼行为仍很少被定性为及相关犯罪,而更多的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罪等定罪处罚的。当然,如果涉及虚***诉讼的行完全符合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罪定罪处罚。

我国恶意诉讼的现行程序法律适用

古罗马法就非常重视对诉讼程序中发现的恶意诉讼进行惩戒。根据皇帝宪法令,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他方作“诬告宣誓”,如果原告不肯宣誓,其诉权即行作废;如果被告不肯宣誓,则等于自认。被告也可以对原告提起“诬告诉”,原告如果败诉,就处以其请求权的1/10作为罚金;如果其***是由于受贿,则一经查实,就被判处4倍的罚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从信义,诚实地进行民事诉讼”,第384条第2款又规定:“在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驳回控诉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仅以拖延诉讼的终结为目的时,告诉***可命其交纳作为提起控诉手续费而交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现金。”可见,各国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立法惩戒。

1.我国现行程序立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仍有明显的惩戒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2.有关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律适用

有人主张把恶意诉讼放在立案时进行处理,这是不现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就应该立案。并且,在***时绝大多数原告还是从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的,并不是恶意诉讼。***没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时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而延长诉讼期间,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严格的把握。因此,应当对撤诉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当事人发动恶意诉讼后,发现其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往往提出撤诉申请,以规避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滥诉者撤诉申请的审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撤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审查后决定。在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鉴于在先的***能否成立对在后的赔偿请求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果经审理能够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应当直接判决驳回滥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理不能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则应当允许在先***人撤回***,同时驳回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当然,出于对处分权利的尊重,经***释明,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仍仅作抗辩而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应该准许撤诉,而不应该依职权继续审理。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注:本文作者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官辛元刚、陈佳强)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

(1)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恶意诉讼的认定

法律主观: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主观是恶意;

3、客观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取伪造 证据 、虚***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 ,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 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 关系和 以物抵债协议 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 债务 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 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 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 继承 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 民事执行 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此概念,仅从字面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心的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行为,贯穿***、审理、执行,还包括刑事告发;而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恶意诉讼。

1、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人利益受损而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有损他***益的行为。过失即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在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况不宜将其列入恶意诉讼,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1.串通虚***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通过虚***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通过虚***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讼的行为。虚***刑事告发;通过虚***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无关系的第三方。虚***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