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_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对子女有影响吗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6-16 0
  1. 上班喝酒违反什么规定
  2.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规定
  3. 对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_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对子女有影响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班喝酒违反什么规定

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规定

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效率,损害党和***的形象,危害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工作日午间饮酒,一般将其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给予政纪处分,无大的争议。一、明确禁酒要求。工作日中午,未经请示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饮酒,更不准醉酒,严禁因酗酒滋事、影响工作。

二、实行层级管理。各镇(街道)农机管理站站长、监理所长和局属各部门、科室负责人由市局直接管理。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待宾客或者家中确有大事需要中午参加应酬,必须通过电话提前向市局督查科申请备案,督查科经过调查核实,每天汇综情况向局长办公室报告。经查上报情况不实的,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部门及站所辖属工作人员由其负责人进行管理。

三、进行违规处理。部门负责人被发现一次违规饮酒现象,一经查实或接到举报投诉核准,一律就地免职,并待岗3个月。辖属工作人员被发现一次违规饮酒或饮酒执行公务现象,一经查实,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查科要认真负责,严格搞好把关审查,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抓好禁酒规定的督查落实。为广开信息渠道,市局在监理站办公外设立行风建设监督箱,广泛听取意见,抓出反面典型,进行严肃查处,从而推动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队伍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

工作日午间饮酒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属于违反八项规定。根据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政治生态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大学生***行为的处理式有哪些

1.严禁工作日饮酒;

2.严禁在值班、执勤、备勤、出差及重大安保期间饮酒;

3.严禁在执法办案、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检查督导、考察调研、请示报告、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4.严禁以干部提拔、调动、退休、表彰奖励、庆典庆功等为理由聚众饮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的解释

第一项

“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其他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第二项

“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干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第三项

“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干部存在领导关系的人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干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和指导关系)。

第四项“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本单位日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项

“严禁出入私人***或参与“一桌餐”中的“私人***"是指实行会员制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 美容、、住宿、 接待等场所。“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人***等传统场所的一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 躲藏在一些并不用 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六项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无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后驾车肇事等。

 各校规定并不统一,下面提供一份《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处分条例》以作参考: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者:

1.动手***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或打群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度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或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5)其它伤情较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虽未动手***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敲诈勒索者,在恐吓、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三)结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实施***达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知情不报,并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转借、伪造证件、证明或***冒身份进行行为或故意提供虚***信息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私刻公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按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责令赔偿损失。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凡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点火焚烧书籍、衣服等可燃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举止下流,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工具***及其它***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没有标明出处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偷盗等行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传播*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侮辱、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卖*、以及介绍或收留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秽、、、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音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利用学校电子***的行为,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内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行为,有助于******调查者。

(三)***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2.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培养处调查核实后,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处分。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当送交学生本人,因故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申诉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时限。

(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其它类学生参照执行。如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