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罪量刑标准最新_***金融机构罪量刑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6-16 0
  1. 关于 法律 小偷的规定
  2. 偷盗被查封财产的量刑标准
  3. 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原因?
  4.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罪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二年至三年。

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标准最新_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因生活困难所迫,***少量财物或***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是指***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 法律 小偷的规定

***罪如何量刑

1.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3.个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货、劣货,按***、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数额的,则***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如毒品、*秽物品等,按***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行为中去。

所以***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金额来判定,一般年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偷盗一千元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刑事案件。主要可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偷盗被查封财产的量刑标准

500至2000,各地不同,火车上是2000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罪。

(一)***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 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以***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他人电信码号的,***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数额的,***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按***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构成犯罪,前次***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数额。

(十二)***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罪的情节:

(一)***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使用的,以***罪定罪处罚。其***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以***罪定罪处罚。***上述***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其他财物,***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 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机动车辆的,以***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公私财物未构成***罪,但因***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数额或者无法计算***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3.26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关于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对故意伤害、***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2·4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5.8 公通字〔1998) 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对明知是***、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改 装、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佝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

(二)关于***案件

要重点打击的是:***农业生产资料和承包经营的山林、果林、渔塘产品等严重影响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的犯罪;***农民生活资料,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犯罪;结伙***、***集团和盗、运、销***的犯罪;***铁路、油田、重点工程物资的犯罪等。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惯犯、累犯,***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牛、马、骡、拖拉机等生产经营工具或者生产资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具备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适用管制、罚金或者缓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入户***”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最高人民***陕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第二款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 36号)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代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种、***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罪的重要条件;***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 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 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1***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惯窃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对***的适用,也只限于两种特定的***。一般***的量刑最高为***。

***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原因?

目前,对于这种案件,存在三种意见:(具体***取哪种,法官自由裁量)

第一种:

***取秘密手段窃取已被查封的财产,原所有权人对被查封财产已失去所有权,符合***罪的条件,应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种:

原所有权人故意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种:

此行为虽然违法,但现行刑法并未明文是犯罪行为,故不构成犯罪,但进行行政处罚。

纯手打,望***纳

***罪如何定罪量刑?

最近天涯法律论坛讨论最为激烈的大概就是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恶意取款而被判处***的案件了吧,关于许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争吵不休,看了许久,越看越迷惑,也很佩服论坛很多高人的论点,把法律学到僵硬,我也斗胆说几句吧,首先,我认为***判许霆***罪,定罪是准确的,而量刑方面,***是以许霆***金融机构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的,个人认为,甚为不妥,现在就具体分析一下:

网上争议很激烈的一个重点就是许霆是否***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因为银行有摄像机),争论的双方也就许霆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而发生了争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他人电话码号……;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等条文都规定了有关***的其他构成行为,但从这些条文来看,并没有将秘密窃取规定为***罪的构成方式,那这个秘密窃取从何而来?是来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条文说了***罪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方式,是构成***罪的两个方面,但何为秘密,是针对被害人而言为秘密,还是行窃者自认为无人发觉为秘密,最高人民***并没有说清楚,刑法界也对此争论不休,高铭宣教授在其编著的《刑法学》中做了阐述,所谓秘密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秘密,即使他人发现,行窃人误认为他人不知,也构成秘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秘密性取决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主观感觉,他认为无人发现,就是秘密,他认为有人看见,就不具有秘密性,要是将这个作为***的构成要件,实在是标准游离性太大,操作性不强。而张明楷教授对此做了另外一种解释,那就是***罪不以是否秘密性而作为构成的唯一要件,所谓***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和之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这种观点并没有***用***罪的秘密说,而是用了一种类似行为说的观点来界定***罪,而且此种观点已经被司法考试所***用,大家不要小看司法考试,它已经是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唯一途径了,也就是说通过这种途径选拔的法官、检察官必定会认同这种观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的法官已经***用了这种观点,所以说,许霆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已经不应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了。

其二,就是许霆这种行为究竟是属于被害人自身的疏忽,导致行为人***用合法手段取得钱财的观点,而且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在少数,还有很多著名的法学教授也在此列,他们说因为许霆是用自己的***来取款,是因为银行的错误导致自身受损,而且这是许霆和银行的一种合同行为,我不是学民法的,但是何为合同,我知道罪基本的一点就是双方具有合意性,这里银行和许霆具有合意性吗?显然不具有,***如许霆第一次取款一千,取款机就给他一千,这是双方的合意,或者说许霆第一次取款后,取款机正常,许霆也不会有以后的行为,正是因为许霆发现了取款机的漏洞,才导致了其非法占有银行存款的想法,才有以后的疯狂取钱的行为,有人说这是因为银行的漏洞所导致的,取款机只是一个信息终端,是个只会执行操作的机器,但许霆是个心智健全的正常人,他完全可以决定取还是不取,其疯狂的一百次取钱行为,也说明了其主观绝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举个例子,***如你家下的某甲和你家所安装的防盗门一模一样,某日你家楼下的甲误认为你家是他家而开门(此时甲是没有主观恶意的),恰巧他的钥匙竟然可以打开你家的门,进门后,他必然会发现这不是他家(好比发现取款机漏洞),这时他要是将你家洗劫一空,你回家会是什么反映,你会说,我家被盗了!还是说,该死的,我家被别人不当得利了!

其三,还有人说许霆是侵占罪,这个就不多说了,侵占罪,将他人代为保管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这里的许霆取的钱既不是代为保管物,更不是遗忘物、埋藏物。何况,现在刑法界对于遗忘物是否构成侵占也有新说,原因也是可操作性不强。

其四、很多人说许霆案不合理,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审判吧,我们说法律终究是法律,民意未必就必定代表正义,例如辛普森杀妻案大家都知道吧,全美国人都知道辛普森是凶手,民意是要将他绳之于法,但判决照样是无罪,谁又说他不公正呢?法律是要讲情、理,所谓情、理、法,法是排在末位的,同时刑法的谦抑性也决定了刑法所调整范围的狭窄,但是,不管是情还是理,这都是立法层面的事情,而不是执法层面的事情,法律既然制定了,那就应该按照法律来严格执行,刑法条文中也规定了法定和酌定从宽的情节,但许霆都不符合,所以大家要是觉得这种判决不合理,但是法律适用并无错误,那就不要骂法官了。

其五、还有就是很多人说如果是许霆存钱,存一万银行记成一百,存17万银行记了1千七百,是不是要定究行长***罪,在我看,如果真是这样,也要分情况来分析,***如是银行工作人员(以行长为例吧)是过失的话,那就不是刑法所调整的范畴了,如果行长是故意的,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是,那么就是***或者职务侵占,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便利那就定***了。

1.对***罪规定的量刑标准可能是单处罚金,也有可能是3年到10年不等***,也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或***。***是根据嫌疑人***的数额和犯罪情节确定的,像是***数额在50万元以上,量刑不会少于10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地点无法查证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毒品等,应当按照***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