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古非今者族,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翻译

tamoadmin 成语解析 2024-06-04 0
  1. 这是秦焚书坑儒的事实,翻译一下
  2. 秦始皇为何要焚书坑儒?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3. 简述先秦焚书坑儒的代表人物和主要思想主张
  4. 秦朝历史资料

秦始皇焚书坑儒主要出于与分裂割据思想作斗争。

当时的一些儒生、游士,希望复辟贵族割据局面,他们“人则心非,出则巷议”,引证《诗》《书》、百家语,以古非今。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请求焚毁《诗》《书》,消灭私学。他建议“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秦始皇接受了这一建议,于是就发生了焚书***。第二年,为秦始皇求仙药的方士有诽谤之言,又相邀逃亡,秦始皇派御史侦察咸阳的儒生方士,把其中被认为犯禁者四百六十多人坑死。

在早期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在统一与分裂激烈斗争的年代,秦始皇用焚书坑儒手段来打击贵族政治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焚书坑儒摧残文化,是极其野蛮残暴的事,对于古文献的保存和学术的传授,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以古非今者族,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翻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是秦焚书坑儒的事实,翻译一下

民间藏书是私家从事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的前提,因此“焚书”便成为取缔私学的基本措施。前213年,秦始皇颁布“挟书律”,规定:“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次年,儒生卢生和侯生对秦始皇的为人行事指责一番后逃亡,儒生460余人被牵连告发,坑杀于咸阳。太子扶苏也因谏止此事,而被贬斥上郡。“坑儒”本是一次孤立***,与“焚书”并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具有政策性意义,但恰好发生在焚书禁学之后,而且又是针对读书之人,因而人们将其与“焚书”联系在一起,客观上成为秦代文化专制政策的重要体现。

秦始皇为何要焚书坑儒?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呵呵,翻译在这,我说点题外话,历史上说是焚书坑儒其实更应该说是焚书坑术。这是现在新的一种说法。当时秦始皇坑的是阴阳家炼丹术士,说是儒生,其实是后人以讹传讹了。有兴趣你可以到网上查一下具体的。

丞相李斯冒死罪进言:古代天下散乱,没有人能够统一,所以诸侯并起,说话都是称引古人为害当今,矫饰虚言挠乱名实,人们只欣赏自己私下所学的知识,指责朝廷所建立的制度。当今皇帝已统一天下,分辨是非黑白,一切决定于至尊皇帝一人。可是私学却一起非议法令,教化人们一听说有命令下达,就各根据自己所学加以议论,入朝就在心里指责,出朝就去街巷谈议,在君主面前夸耀自己以求取名利,追求奇异说法以抬高自己,在民众当中带头制造谤言。象这样却不禁止,在上面君主威势就会下降,在下面朋党的势力就会形成。臣以为禁止这些是合适的。我请求让史官把不是秦国的典籍全部焚毁。除博士官署所掌管的之外,天下敢有收藏《诗》、《书》、诸子百家著作的,全都送到地方官那里去一起烧掉。有敢在一块儿谈议《诗》、《书》的处以***示众,借古非今的满门抄斩。官吏如果知道而不举报,以同罪论处。命令下达三十天仍不烧书的,处以脸上刺字的黥刑,处以城旦之刑四年,发配边疆,白天防寇,夜晚筑城。所不取缔的,是医药、占卜、种植之类的书。如果有人想要学习法令,就以官吏为师。”

秦始皇下诏说:“可以。”

简述先秦焚书坑儒的代表人物和主要思想主张

秦始皇为何要焚书坑儒?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臭名昭著的“焚书坑儒”仿佛成了秦始皇暴戾的一个标签,大家似乎都有一个共识,即这位始皇帝统一中国之后“焚书坑儒”,大开杀戒,一次就活埋了四百多位儒生。

《史记·秦始皇本纪》:

“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这件事从古至今争论巨大,还有不少人为此替秦始皇说话,古有东汉哲学家王充有言:“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圣人之全经犹存。”还有现在的河南大学教授王立群曾说:焚书坑儒”说法有误,只有少数人知道。还有朱熹、梁启超、鲁迅等人均为秦始皇说过话,在此不一一赘述。

如果秦始皇真的像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惨无人道,怎么还能有这么多文人替他说话呢?那么,这焚书坑儒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许多人把“焚书坑儒”看作是一回事,其实“焚书”和“坑儒”是两件不太搭边的事。

首先说“焚书”,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不服气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的政策,想要通过污蔑君主、标新立异来增加自己的“流量”,煽动一些人对国家政令进行攻击和诽谤。

于是就有一个叫李斯的大臣提出了一个实行封建文化专制的主张。

“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秦始皇***纳了李斯的建议,付诸实行。这就是历史上的“焚书”***。

很多人认为,秦始皇的这一举动造成了很大的文化缺失。但其实,秦始皇并不是将所有书都焚烧了,他只烧了那些对自己的统治不利的书籍,像医书等并没有焚去。而且就算是烧掉的那些书,秦始皇其实在秦宫中也留有备份。秦始皇这么做,也只是想要更好的统治国家。

再说“坑儒”,坑儒其实不是焚书***的延续。当时是有卢生、侯生等方士和一些复古的儒生,串通一气,议论朝政。卢生、侯生原来应命给秦始皇搞长生不死药。秦法规定,说到必须做到,否则要治罪。他们上哪里去搞长生药呢?他们怕治罪,便以攻为守,到处宣传,说秦始皇“刚戾自用”、“专任狱吏”,“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不应当为他求仙药。

秦始皇听后十分恼火,就把他们逮捕,严加拷问。诸生招供违犯禁令(即“偶语《诗》、《书》”,“以古非今”之类)并转相引告,牵涉了四百六十多人。秦始皇将他们皆坑杀于咸阳。这便是历史上所谓“坑儒”。

其实,从历史传统方面考察,“焚书坑儒”并非是秦始皇的发明,无论是“焚书令”还是以“坑杀”方式处理秦王朝不喜欢的人,都是先前有过的方式。而且,“坑儒”的四百六十人和杀神白起土埋四十万人相比,那可是小巫见大巫。

由此可知,秦始皇虽然的确焚过书,但并不是全毁了;坑儒之事的矛头主要指向方术之士,但也的确是波及到儒生了。

所以,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也并不像我们所认为的暴戾蛮横,不少人认为秦始皇这是背了一个两千多年的“黑锅”!

秦朝历史资料

焚书坑儒***简介

焚书坑儒是发生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此即为“焚书”。第二年,两个术士(修***法炼丹的人)侯生和卢生暗地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下来,得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

“焚书坑”及“坑儒谷”遗址坑杀。此即为“坑儒”。两件事合成“焚书坑儒”。[编辑本段]焚书

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1年-前221年)由于社会逐渐进入青铜时代,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平民百姓逐渐从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他们面对纷乱的社会状况,希望通过思索和钻研前人治世理念寻找到一条可以使社会安定,百姓不再流离失所的救世之路。于是产生了诸多的学派学说,并撰写出无数著作,史称诸子百家。

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集权王朝——秦朝建立。由于当时社会上百家争鸣,严重的阻碍了秦始皇对征服的原六国民众思想的统一,并威胁到了秦朝的统治。公元前213年秦丞相李斯进言,说愚儒“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于是,秦始皇为了统一原六国人民的思想,于当年开始销毁除秦记以外的所有六国史书和私藏于民间的《诗》《书》,一直到公元前206年秦朝灭亡,史称“焚书”(《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需要特加注意的是,从李斯的上书可知,当时帝国所有的书籍,包括明令烧毁的在内,在***中都留有完整的备份。朱熹也云:秦焚书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旧留得;如说“非秦记及博士所掌者,尽焚之”,则六经之类,他依旧留得,但天下人无有。

隋朝牛弘提出“五厄”之说,论中国历代图书被焚毁,首当其冲即为秦始皇焚书,二是西汉末赤眉起义军入关,三是董卓移都,四是刘石乱华,五是魏师入郢。而刘大魁作《焚书辨》,毫不客气地指出:书之焚,非李斯之罪,实项羽之罪也。据《史记·项羽本纪》,“项羽引兵西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帝国的珍贵藏书,就此付之一炬。可怜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圣人之微言,最终只化为若干焦耳的热量而已。[编辑本段]坑儒

而在焚书开始的第二年,即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在当时秦首都咸阳将四百六十余名术士坑杀,即为所谓的“坑儒”。

这件事是由两个术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来,秦始皇十分迷信方术和方术之士,以为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神仙***,求得长生不老之药。他甚至宣称:“吾慕***, 自谓‘***’,不称‘朕’。”而一些方士,如侯生、卢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极力诳称自己与神相通,可得奇药妙方。但时间一长,他们的许诺和种种奇谈总是毫无效验,***即将戳穿。而秦法规定:“不得兼方,不验,辄死。”因此,侯生、卢生密谋逃亡,在逃亡之前,《史记》记载的侯生、卢生非议始皇的话来看,,诸如:“始皇为人……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上乐以刑杀为威”,明显是用儒家口吻批评偏重法家的秦始皇。未可为之求仙药。始皇知道后大怒道:“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是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遂下令拷问咸阳400多名书生,欲寻侯生、卢生。事后,将相关460名书生全部坑杀。此一***,后世往往和焚书并列,合称为焚书坑儒。但究其原委,所谓坑儒,本只是对方士的一次坑杀而已。当然不能说被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中没有儒生,而全是方士,但是由其代表人物可推知,被杀的主体应该是方士,但被杀者也有儒生。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中也有明言:“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故秦始皇主要坑杀乃方士术士,并非儒生。

除了坑杀在咸阳的四百六十余人外。同时还谪迁了一批人至北方边地。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监蒙恬于上郡。

这里面很全的:

还有:

一、法家理论的史料

(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狠为俗,非有文法以教训于天下也。(《汉书·董仲舒传》)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族)。(《史记·秦始皇本纪》)

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能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史记·李斯列传》)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为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

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秦律中有关农、商、经济的法规史料

雨坝账冢?允檠凿?凇⒂账诩翱烟?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昆、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口口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 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 卵 ,毋口口口口口口毒鱼鳖,置 网,到七月而纵之。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律十八种·田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8年)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壹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人,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 ,笞主者寸十。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笞卅。(《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 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有责于公及赀、赎者及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百姓未赏,亦移其县,县赏。(《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秦律十八种·工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或盗***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 (徭)三旬。

三、司法解释的史料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 (也)?当黥城旦舂。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

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削(宵)盗,藏(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效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也?毋论。

把其***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

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士五(伍)甲盗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

甲***,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可(何) 也?毋论?

四、儒家***思想在秦律中体现的史料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命令史己住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也,父死而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

“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秦律杂抄》,《睡虎地秦墓竹简》)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待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秦律杂抄·中劳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语书》,《睡虎地秦墓竹简》)

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 也。(《为吏之道》,《睡虎地秦墓竹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