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父母行政_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翻译

tamoadmin 成语分类 2024-08-03 0
  1. 为什么古代称呼官员为“父母官”?这种称呼来源是什么?
  2. 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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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为民父母是什么意思?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孟子见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鴈麋鹿,曰:?贤者亦乐此乎孟子对曰:?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诗云:?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鹤鹤。王在灵沼,于牣鱼跃。?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汤誓曰:?时日害丧?予及女偕亡。?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

 梁惠王曰:?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曰:?王如知此,则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养,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

为民父母行政_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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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惠王曰:?寡人愿安承教。?孟子对曰:?以梃与刃,有以异乎曰:?无以异也。以刃与政,有以异 乎曰:?无以异也。?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

 梁惠王曰:?晋国,天下莫强焉,叟之所知也。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西丧地于秦七百里;南辱于楚。寡人耻之,愿比死者一洒之,如之何则可孟子对曰:?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故曰:?仁者无敌。?王请勿疑!?

 孟子见梁襄王。出,语人曰:?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见所畏焉。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孰能一之对曰:?不嗜者能一之。孰能与之对曰:?天下莫不与也。王知夫苗乎?七八月之间旱,则苗槁矣。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浡然兴之矣。其如是,孰能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者也,如有不嗜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

 齐宣王问曰:?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孟子对曰:?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臣未之闻也。无以,则王乎曰:?德何如,则可以王矣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曰:?若寡人者,可以保民乎哉曰:?可。?曰:?何由知吾可也曰:?臣闻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曰:?然则废衅钟与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曰:?有之。?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曰:?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曰:?王无异于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羊何择焉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曰:?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王说曰:?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夫子之谓也。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此心之所以合于王者,何也曰:?有复于王者曰:?吾力足以举百钧?,而不足以举一羽;?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则王许之乎曰:?否。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然则一羽之不举,为不用力焉;舆薪之不见,为不用明焉,百姓之不见保,为不用恩焉。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曰:?不为者与不能者之形何以异曰:?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抑王兴甲兵,危士臣,构怨于诸侯,然后快于心与王曰:?否。吾何快于是?将以求吾所大欲也。?曰:?王之所大欲可得闻与王笑而不言。曰:?为肥甘不足于口与?轻暖不足于体与?抑为色不足视于目与?声音不足听于耳与?便嬖不足使令于前与?王之诸臣皆足以供之,而王岂为是哉曰:?否。吾不为是也。?曰:?然则王之所大欲可知已。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也。以若所为求若,犹缘木而求鱼也。?曰:?若是其甚与曰:?殆有甚焉。缘木求鱼,虽不得鱼,无后灾。以若所为,求若所欲,尽心力而为之,后必有灾。?曰:?可得闻与曰:?邹人与楚人战,则王以为孰胜曰:?楚人胜。?曰:?然则小固不可以敌大,寡固不可以敌众,弱固不可以敌强。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以一服八,何以异于邹敌楚哉?盖亦反其本矣。今王发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涂,天 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愬于王。其若是,孰能御之王曰:?吾惛,不能进于是矣。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我虽不敏,请尝试之。?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 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为什么古代称呼官员为“父母官”?这种称呼来源是什么?

古代中国有着丰富的、救济制度和惯例,这些制度和惯例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看来,中国古代国家管理或行政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为民父母行政"。在社会方面所体现的国家与百姓的关系或官民关系,就典型地体现了"为民父母行政"的特征。因此,有必要特别探讨中国古代社会和救济制度惯例,以期进一步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本质和精神

中国古代的救济制度及惯例,一般说来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天灾人祸之后的特殊时间对百姓进行救济,即今日所说的救灾减害方面的制度与行政;另一方面是平常时期对人民中鳏寡孤独、老病残疾等成员进行救助,包括开办养济院收养老人、收养和救助孤儿、开办药局助民疗疾,设广惠仓等专项粮储,遣使发放救济物品和慰问贫弱孤寡等等。在本文里我只想探讨后一方面的制度惯例及行政活动。关于前一方面即"备荒赈灾"方面的制度和行政以后再专文讨论。

一、先秦时代的救济制度

《周礼·地官司徒》中的"保息"政策,可能是中国最早的社会政策。"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六条政策,前两条是关于国家扶助人民养老长幼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救济鳏寡孤独的(此四者谓之"穷"),第四条是关于国家扶贫济困的,第五条是关于国家宽惠残疾人的(免减力役),第六条是关于国家对富民不苛取(不专取其力其财)。这六条,除最后一条外,全部是平常时期经常性的社会救济事务,是国家救济行政的主要方面,至今犹然。另外,《周礼》还有"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熺阨(困乏不给者),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的制度,据说当时曾设"遗人"一官专掌这种社会储蓄的保管及发放事宜。

《礼记》的记载也可能间接反映了周代行政之制度或惯例。关于社会型养老之制,周代似乎非常周密。在生活方面,"五十异粮,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在力役和侍养方面,"五十不从力政(征),六十不与服戎。……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这就是说,颁给粮、肉、布帛以助人养老,免征其子孙力役以便侍养老人。关于孤寡废疾者的济养,周代也有规定,《礼记》谓"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征","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经济救济)。瘖、聋、跛、躃、断者,侏儒,各以其器食之。" 就是帮助残疾人各凭其器官尚有之余能谋生。《汉书·食货志》谓周代有"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的制度,可能正是从《礼记》的上述记载中总结而来的。这些记载,有的也许是周时的实际制度,有的也许仅仅是***的理想,但都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此后历代的社会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行政,史料极少。《管子·入国》所记也许反映了管仲相齐时所实行的社会行政制度。管仲实行过所谓"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凡国都皆设有"掌老"、"掌幼"、"掌孤"、"掌养疾"、"掌媒"、"掌病"、"通穷"等专官,具体负责救济事宜。其具体做法是:对于老者,"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三月有馈肉。八十以上,二子无征,月有馈肉。九十以上,尽家无征,日有酒肉,死,上共(与)棺。"掌老官要经常"劝子弟精膳食,问(老人)所欲,求所嗜。"对于幼者,助民养之,使民不以养子为累。"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官)又予之葆(保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对于孤幼无父母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掌孤(官必须)数行问之,必知其饮食饥寒,身之膌胜(?)而哀怜之。"对于疾者,包括聋盲喑哑躃跛偏枯等等,"上收而养之(于)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对于鳏夫寡妇,由掌媒官"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征役)。"这是由官府做媒帮助鳏寡之人结婚组家。对于病者,"人有病,掌病以上令(奉君令)问之。九十以上(每)日一问,八十以上二日一问,七十以上三日一问。"这可能仅仅对士人。一般百姓则待遇稍低,"众庶(病者),五日一问。"若特别严重的疾病,"疾甚者以告(上报君主)"。掌病官的职责是经常"行于国中,以问病为事。"此外,对于"穷夫妇无居处"、"穷宾客绝粮食"者,责令所在乡党报告官府,"以闻者有赏,不以闻者有罚"。这些做法,如果当时真的成为制度,实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完备的救济制度。但即使不是这样,它对后世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汉代的救济行政

汉代行政制度比较完备。首先,是经养性的尊养高年老人,赏赐粟帛钱酒等等。这种活动既有教化示范性质,也有对老龄人的救济性质。这一点我从前专文讨论过。其次是关于老人免税役和助侍养问题。"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令民年八十(者)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文武二帝所定"复二算"或"二算不事",是指免除八十以上老人之家二人之算赋(人头税);复甲卒,大概是免除九十以上老人之家的戍卒之役。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今)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这可能是在免戍役之外再免其子孙一切杂役,以便侍养。第三,关于救济鳏寡孤独,两汉各帝几乎每二三年便举行一次全国性的赏赐衣食活动,几成惯例,仅《汉书》记载从文帝到成帝就共有30余次普遍济赐救助活动,皆为全国性。如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又"出帛十万匹以赈贫民。"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诏曰:"朕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此次赐鳏寡孤独者帛每人二匹,絮每人三斤,并令"县乡即赐,勿赘聚",就是要送救济上门,不要烦累百姓集中领取。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又诏普赐天下"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赐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第四,汉代首创常平仓制度,这是中国救济事业史上的一大创举,对后世影响甚大。这我将专门讨论,本文暂搁置。

三、南北朝时期的救济制度

北朝时期的养贫济弱制度,北魏北周可为代表。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诏赐京师之民,年七十以上太官厨食,以终其身。"这大概是规定七十以上老人终身享受"太官厨"的肉食赏赐。宫庭的厨房为京师所有七十以上老人做饭,说明当时大乱之后,高年老人极少。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下令立"三长制"(邻长、里长、党长),三长除了管理邻、里、党等基层单位秩序外,还要负责工作:"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迭养,大概是说轮流负责供应衣食,也可能是三长轮流将孤寡老人接到家中赡养。为了便于子孙侍养老人,"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北周时,仿行《周礼》,亦规定:"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北周时还经常遣使周行全国,赈赐或慰问孤寡老疾。孝闵帝元年(557年),遣大使察风俗;帝亲定其调查察访的内容之一是"鳏寡孤独,不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丰约,赋役繁省,灾厉所兴,水旱之处","并宜具闻"。又令使者随时救济,"若有民年八十以上,所在就加礼饩。"武帝建德五年(576年),又遣使"问民恤隐",并进行救济,"其鳏寡孤独,实可哀矜,亦宜赈给,务使周赡。" 南朝时期,赈恤高年鳏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成为常例。每逢即位、改元、立储、灾害,均有此举。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年),"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文帝元嘉四年(427年),京师疾疫,遣使存问,给医药;死者若无家属,给以棺器。"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年),改元大赦,"赐高年孤疾粟帛各有差。"又以京师雨水,赐穷民樵米。又以京邑疫疾,赐给医药。齐武帝永明十年(492年),诏"孤老六疾,人谷五斛";和帝中兴元年(501年),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梁时,除了这类普遍救济以外,梁武帝还始创"孤独园"于京师。普通二年(521年),梁武帝诏"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者),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加年命,厚加料理。"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办院,其所收养者可能仅是单老无子女者及孤儿。当然梁武此举,是因其笃信佛教而图立善事之故。

四、唐代的救济制度

唐代的事业比较发达,但其行政制度的具体史料传世的并不多。唐代的行政,除沿用前代已有的各种具体做法外,尚有四点值得注意。这四点都颇有创意。

一是孤寡老疾的经常性济养。唐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二是关于出门旅行人在途疾病的救助。唐令规定:"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救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这一规定为前代所无。客旅者患病或受伤之地,该地官司负有救助治疗责任,并要在问清身分病伤之因后将病旅者移送给下一地段官司。

三是侍丁养老之制,唐代进一步完善。"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令式从事(依有关法令办理)","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若子孙人数不够,"听取近亲","无近亲,外取白丁"。以非亲属之白丁,免役以养孤老,这时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侍丁",而是国家雇请的养老服务员。他们以为国家照料孤老为服徭役的形式了。

四是悲田养病坊的设置。佛教为救济贫病之人,恒设病坊于寺,曰养病坊。自武则天长安年间以后,"置使专知",大约是国家设官进行管理。五年(717年),宰相宋璟认为悲田养病是佛教内事务,国家不应设官干预,奏请罢专使,玄宗不允。二十二年(734年),玄宗更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主要成为官办孤儿院,虽仍由寺僧操理,但经费由国家官本放贷之利息提供。会昌年间,武宗下令灭佛以后,因僧尼"尽已还俗",而致"悲田坊无人主领"(操办),使贫病无告者之救济大成问题。于是,宰相李德裕于会昌五年底奏请,在两京及诸州"各于录事耆寿(年高者)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里所称者,专令勾当(主持)"。并奏请改其名为"养病坊",去掉佛教"悲田坊"原名。为了让养病坊有稳定资金粮食来源,李德裕又奏请每坊给田五至十顷,均委观察使量(当地)贫病者多少而定。田产以充被收济者之粥食。武宗从其议,下敕行之。这时的养病坊,已与佛寺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成为官办机构或孤老院了。此外,唐代为向民众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大众卫生状态,曾常向民众颁布救病医方。玄宗天宝初,曾亲撰《广济方》颁行天下,并令郡县长官"就广济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件录,当村坊要路榜示。"德宗贞元年间,又令编成《贞元集要广利方》五卷,颁下州府,并令"阎闾之内,咸使闻知"。唐代各州县设有医学博士及医学生,亦经常免费为贫民治病,这大概是中国最早的医疗制度。

五、宋代的救济制度

中国传统行政制度发展至宋代,基本完备。宋代作为社会救济之经常性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广惠仓制度。宋代于常平仓、义仓(社仓)之外,专设广惠仓,以为社会救济粮的基本储备。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纳枢密使韩琦建议,将原先例由官府出售的绝户(无子孙者)田产改为募人耕种,收租谷另置仓储存,以救济州县郭(城)内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曰广惠仓。由提点刑狱官主管之。具体规定:凡绝户之田,州县户不满万者,留租千石之田为广惠仓田;万户以上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田,三万留四千石田,每增一万户增留一千石田,至十万户留万石田。其余田亩,仍旧由官府出售。嘉祐四年(1059年),令广惠仓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每岁十月遣官验视"。关于发放救济,规定"应受米者书名于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每)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这说明广惠仓无偿发放救济粮只在冬季,春夏秋三季不救济。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常平仓粮发放制度有所改变,除少量仍无偿颁给老疾贫穷者外,其余粮储均与常平仓一样平粜,即"遇贵量减市价粜(卖出),遇贱量增市价籴(买入)"。为此,各路置提举常平广惠事务专官,一并管理二仓出纳之事。未几,王安石又力主将常平广惠两种仓储一并作为"青苗"本钱出贷于民,收什二之利息,"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法矣)。"不久,又令天下卖广惠仓田。哲宗时一度复广惠仓,又以章惇用事,复罢之,卖田如旧法。至此,广惠仓结束。

第二,福田院及居养院的设置。宋初,京师即置东西两个福田院,以救济"老疾孤穷丐者",初仅接济几十人。到英宗时,增置南北两个福田院,东西两院亦扩大屋舍面积,至此有四个福田院,每日可以同时接济三百人。其办院经费,起初是以内藏钱五百万给之,后又用"泗州施利钱"(大概是指泗州商港码头官设货栈即僦舍的租金或存储中转费)给之,增至八百万。或者是从全国各地的"僦舍钱"即官设商舍货栈收入中拨划一部分为福田院经费。所以,英宗曾诏"州县长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钱三日,岁毋过九日,著为令",这大概是因福田院经费充足时而适当减少征收以作为对商贾的优惠。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京师雪寒,诏:"老幼贫疾无依(而)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补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这表明各个福田院救济对象有名额限制,或有名册,并非随人发放。

第三,关于居养院、安济坊的设置。徽宗崇宁初,蔡京当政,始令全国各州县置居养院,安济坊。后又令"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州县例增置居养院安济坊。居养院收容残疾无家可归者及孤儿,"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以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就读。"免学费,官为制衣(用常平仓利息钱)。凡弃婴,雇人乳养。听寺观收养孤儿为童行(预备当和尚的养童。)安济坊大约是依寺庙而立的医院兼疗养院,"募僧主之,为贫病无力求医者治病并收住养疗。为鼓励僧医,规定"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度)牒各一道。"为了对僧医考绩,"(就)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痊失,岁终考其数为殿最。"这是中国最早的病历制度。居养院、安济坊的钱粮经费,来自常平仓利息钱米,"厚至(从前福田院赈济粮额的)数倍。"又"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饮事)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这么高标准的养老院或孤儿院,有炊事员,保姆、乳母、男勤杂工,又设食堂,发放衣被,设床帐,难怪经费不足要率敛于民了。《宋书·食货志》对这种优遇既感惊讶,则说明从前京师福田院只供应米豆或只有大桶施粥之类,并无饭堂,房舍,则仅供被救济者临时避寒过冬,无有床帐之设,亦无服务人员。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诏"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可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应居养人日给粳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日每人)五文省,小儿减半。安济坊钱米依居养(院)法,医药如旧制。"这大概是有鉴于各地办居养院、安济坊标准太高花费太过而下令裁减救济钱米标准。"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说明是按元丰年间所定的较低救济标准,制定一个新的中等标准(低于现标准)。这是不是说元丰年间即有了居养院、安济坊之设置?南宋时期,仍行居养、安济之制,"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

第四,宋代的一般官方济贫施舍制度。不管广惠仓存或废,宋代的一般救济制度一直存在。"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户绝屋),则居以官室,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仓)息钱。"这是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的一般济贫救弱之办法。所谓"乞丐法"大概是对老孤贫乞者发救济的专门法规。这时无论是以户绝屋还是以官屋把贫丐者集到一起居住救济,有固定官费供给,又不限一年居住救济几个月(可能常年救济),这是典型的官办院。或许这就是各地方的居养院,安济坊?至于施舍乞丐之法("乞丐法"),大约是"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起),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熙宁九年,从韩绛议,改为次年二月终止。)前述广惠仓施舍即此法。撤广惠仓后施舍乞丐可能仍是依此法。

第五,漏泽园与丧葬救济。真宗天禧年间(1017-1021年),即"于京城近郊佛寺买地,以瘗(埋葬)死之无主者。"官府拨给棺钱,"-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不复给,"死者暴露于道"。仁宗嘉祐末(1062年前后),复诏给拨此款。神宗时,又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有)不毛(之)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许主其事之寺院)度僧一人,(连办)三年与紫衣(官颁紫衣给寺主为奖赏);有紫衣(者),与师号(官命僧人法师之类荣号为奖赏),更使领事(领葬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蔡京建议在全国推广此制,曰漏泽园,各州县均设,后又命城、砦、镇、市满千户以上并设有知监(主官)者均按州县例设漏泽园,各"置籍"即设登记簿册。又令"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可能专设了管理居养、安济、漏泽事务的专官。南宋时,仍行以漏泽园葬死而无主者之例,"岁以为常"。

第六,医疗卫生救济制度。除"安济坊"这种医疗救济形式之外,宋代还有其他医疗救济形式。仁宗时,因知云安军王端奏请由官府拨钱买药救济贫病无钱医治者,仁宗遂命颁《庆历善救方》于天下,其内容大约是关于救病医方及官府施药费办法。京师大疫时,仁宗曾命太医出宫内药品和药救民。又令太医官到各县为病民诊治授药。

六、元代的救济制度

元代的制度,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济众院和养济院等机构的设置。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贫孤疾病无告者,给药、粮、薪。至元十年(1273年),为防止官吏***救济粮钱,世祖特令"凡粮薪并敕公厅给散,"以便众目监督。至元十九年(1282年),世祖又令各路"每年创立养济院一所。有官房者就用官房,无者官为起盖。专一收养上项穷民(上项提及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养者)。仍委本处正官一员主管。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元律规定,凡无有服亲属侍养者听入养济院。若有服内亲属而不收养老孤,听其入养济院,则罚该等亲属,"重议其罪"。但"亲族亦贫不能自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社的助耕济弱制度。元代定制五十户立一村,"本社内遇有病患凶丧之家不能种嵵者,仰令社众各(自)备粮饭器具,并力耕种助治收刈,依时办集,无致荒废。其养蚕者亦如之。"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济弱之制,即强令社员合力共帮穷困之家。

第三,元代开设了"惠民药局"。太宗九年(1237年),即于燕京等十路置惠民药局,以太医等主管,给官银为本钱。"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州府各一名。"其钞本"验(各路)民户多寡以为等差"。药局大概以官本放贷,"月营子钱(利息),以备药物,……以疗贫民。" 第四,元代其他行政。元代各帝常有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者"令所在官司"于官仓内优加赈恤"、"支粮养济"、"给中统钞"、"时加存间毋致失所"、"病者给医药"等等诏令。至元二十年(1283年),世祖又"令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二十八年(1291年),"给寡妇冬夏衣";二十九年(1292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诏凡遇皇帝生辰,孤寡者"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大德六年(1302年)又令给孤寡而死者棺木钱以助收葬。

七、明清的救济制度

明初仿宋制,设养济院收孤苦无靠者,按月发口粮。《明律·户律·户役》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后来又有"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之举。"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于佛寺。又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亦设义冢。其具体实施办法,明志无记载,估计与宋元之制大致相同。明代各帝亦常下诏普遍施济天下鳏寡孤独老病残病之人,亦有惯例。

清代的制度,主要见于《户部则例》和《大清律例》。除灾荒救济,八旗绿营老弱兵丁救济外,值得注意者有四点。一是高龄老人养赡,清制规定,"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皇帝)动用钱粮,令沾实惠。"二是设栖流所,收养流浪贫民。"京师五城每城各设栖流所收养贫民,凡外来无依及贫卧街坊者,该坊总甲报官收入,该司坊官按名登记循环簿。每名日给小米壹仓升,煤炭油菜制钱壹拾伍文。隆冬无棉衣者,给粗布棉袄一件。每所各募本城诚实民人一名月给工食钱五钱,责令看管房屋,照料所在流民。若流民患病,报官拨医调治。有在所(中)病故及沿途卧毙者,通令报官掩埋,官给棺木,每口银价八钱。"《大清律》关于地方官吏"收养孤老"责任督察之律文与《明律》完全相同,但增加了规定得更详细的"例"数条。三是孝子节妇贫苦者救济,清制规定:"直省地方孝子节妇有实系贫苦,不能自存者,地方官核实,取具邻族甘结,加具印结,详报该上司,于存公项下按月酌给口粮银两,按年报部核销。"四是贫穷读书人的救济,清制规定:"直省在学生员有寒苦不能自赡者,责成该教官确查造册,册内分极贫、次贫,于学政按临日投递。该学政据册核实,动支学租银两,于三日内逐名面赈,毋令遗(漏)滥(发)。"这后两种救济制度极其具有清代的时代特色:科举制走进荒谬境地,白首童生比比皆是,贫病不堪者甚多;旌奖孝悌节烈之制也走向绝境,虽有旌表而贫苦无靠者也比比皆是。朝廷格外奖劝人民走的两条路,常让人民陷入困绝之境。因此朝廷不得不专为此两种"难民"特设救济办法。

结论:中国传统救济制度的特征和精神中国传统的救济制度及其惯例,把它放到中国文化传统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并与近代以来的社会制度相比较,有三大特色。这三大特色又共同体现了我们民族文化三大精神。

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

“父母官”一词来源于《礼记·大学》:“《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之父母也?”在这些先秦文献中“父母”是指百姓的统治者,甚至是国君。汉代曾出现了的两个非常有政绩的地方官:西汉的召信臣、东汉的杜诗。据《后汉书》载杜诗为南阳太守,深受百姓爱戴,百姓将之与前代的召信臣相比,于是就有了“前有召父,后有杜母”之说,这时“父母”一词已经有了地方官的含义。宋初王禹偁《谪居感事》诗:“万家呼父母。”其自注:“民间呼令为父母官”.这便是将地方官比作父母官的最早出处。  

在封建社会,父母是子女的主宰,同时父母又最疼爱自己的子女,所以父母官就兼具了领导与爱护的两种特点,一个好的地方官应该像爱护子女一样爱护百姓,这就是“爱民如子”,当百姓的权力受到伤害时,官员理应加以维护,这就是“为民做主”.因此所谓的“父母官”其实是百姓的一种赞誉。同时这样的父母官通常都是一些比较基层的官员,主要是州、县等地方长官,因为他们直接与地方百姓接触,同时又拥有生杀予夺的决定权。 

除了上面的含义,在汉语的运用中“父母官”其实还有另一种用法,那就是指家乡的地方官。古人为官起先是通过孝廉贤良方正等名目的举荐,后来主要通过科举考试,一旦成为朝廷的命官,出于避嫌的原因,常常是异地为官,这样就离开了家乡父老。而那些朝中的大官,除了本身祖籍就在京城的,大多数人父母都在地方,所以这些人对那些家乡的官也称之为 “父母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家乡父母官”.当然,这样的父母官也是地方官员,但范围稍大,不仅限于地方行政首长。 

“父母官”的两种含义其适用的对象虽然接近--都是地方官,但用法却是有讲究的。前者是百姓对长官的称谓,是对长官的一种敬畏和赞誉,而后者其实是朝中***对比自己地位低得多的地方官的一种尊称,也是一种自谦的表示,说家乡的小官为 “父母官”一来显示自己没有架子,尊重对方,二来县官不如现管,也是希望对方对自己的父母有所照应。

“父母官”的这两种含义决定了它使用上的特殊性,比如:前一种含义的“父母官”应该是他称,而不应该是自称。目前有些文学作品或剧中常出现:“我作为家乡的父母官……”云云,其实都是不恰当的用法。而作为后一种含义使用时需更加小心,因为这是***对比自己官阶小的地方官的称谓,普通人是不能随意使用的,比如在外地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见到家乡的领导来了,如果也称对方是自己的“家乡父母官”,那他的口气也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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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学网《词语探源》

行政复议大白话解释

出自:《孟子·梁惠王》第四章。

这句话的意思是厨房里有肥嫩的肉,马棚里有壮实的马,(可是)老百姓面带饥色,野外有饿死的尸体。

全文如下:

梁惠王曰:“寡人愿安承教。”

孟子对曰:“以梃与刃,有以异乎?”

曰:“无以异也。”

“以刃与政,有以异乎?”

曰:“无以异也。”

曰:“庖(páo)有肥肉,厩(jiù)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piǎo),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

白话译文:

梁惠王说:“我乐于听取您的指教。”

孟子回答道:“用木棍***跟用刀杀死人,(性质)有什么不同吗?”

惠王说:“没有什么不同。”

(孟子又问道:)“用刀子杀死人跟用苛政害死人,有什么不同吗?”

惠王说:“没有什么不同。”

孟子说:“厨房里有肥嫩的肉,马棚里有壮实的马,(可是)老百姓面带饥色,野外有饿死的尸体,这如同率领着野兽来吃人啊!野兽自相残食,人们见了尚且厌恶,而身为百姓的父母,施行政事,却不免于率领野兽来吃人,这又怎能算是百姓的父母呢?

孔子说过:‘最初造出陪葬用的木俑土偶的人,该会断子绝孙吧!’这是因为木俑土偶像人的样子却用来殉葬。(这样尚且不可,)那又怎么能让百姓们饥饿而死呢?”

扩展资料:

《梁惠王》是《孟子》第一篇的篇名,《孟子》和《论语》一样,原无篇名,后人一般取每篇第一章中的前两三字为篇名。《孟子》共七篇,东汉末赵岐为《孟子》作注时,将每篇皆分为上、下,后人从之。

韩愈《原道》将孟子列为先秦儒家继承孔子“道统”的人物,元朝追封孟子为“亚圣公·树宸”,尊称为“亚圣”,《孟子》一书,属语录体散文集,是孟子的言论汇编,由孟子及其***共同编写完成,倡导“以仁为本”。代表作有《鱼我所欲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富贵不能*》,《寡人之于国也》编入中学语文教科书中。

参考资料:

梁惠王上-百度百科

谈谈孟子的“仁政”理想有哪些表现。

行政复议的解释

国家 行政机关 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提出的申请,对于被认为 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 适当 进行审查,并作出 相应 决定 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复议 遵循 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 原则 ,不适用调解。院在1990年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作了修订。

词语分解

行政的解释 指企事业、各种 社会 团体等的内部管理详细解释.执掌国家,管理国家事务。《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史记·殷本纪》:“ 帝太甲 既立三年,不明,暴虐 复议的解释 对已做决定的事做再一次的 讨论 :事关大局,厂领导 还要 ~。

始作俑者 其无后乎 什么意思 有何含义

在政治上,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是孟子在政治方面最基本的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等,都是在向当时的统治者强调人民的重要性。自周公的“敬天保民”到孔子的“宽民、惠民、富民、教民”,都认识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作用,但在封建社会初期,孟子认为百姓比君主还重要,可以说是非常惊人的论断。但是当时的君主显然不能做到“以民为本”,孟子对此行了严厉的批判和鞭挞:“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有力地批判了当时诸侯王的骄奢*逸和穷兵黩武,以及官吏的不负责任和鱼肉人民等黑暗的社会现实。正是因为将人民看得极其重要,孟子又提出了“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著名论断。《离娄章句上》云:“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由此可见,孟子认为能否称王天下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得到民心;而要想得到民心,就要实行“仁政”,由此再次强调了“仁政”的重要意义。2.与民同乐基于“以民为本”的思想,孟子提出了“与民同乐”的主张:“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是孟子“仁政”学说又一重要的思想内涵。“与民同乐”就是指君王应当与民众共同分享自己的欢乐。《梁惠王章句上》云:“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汤誓》日:‘时日害丧,予及女偕亡。’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通过对比历史上贤君文王与暴君夏桀,孟子指出,统治者应当与民众忧乐与共,体恤下民。如果统治者将自己的享乐建筑在百姓的痛苦之上,这种享乐不仅难以持久,也没有快乐可言。孟子“与民同乐”的主张在历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它成为之后开明君主调整国家统治与民众关系的准绳,也成为有识之士抨击暴君污吏限制专制统治和缓和阶级矛盾的思想武器,在调节封建专制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见“与民同乐”能够缓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对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来源:名作欣赏·学术版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的意思是第一个干坏事的人或者恶劣风气的第一个带动人,应该让他断子绝孙。含义是孔子从“仁爱”理念出发,抨击模拟殉葬的“不仁”之举。

这句话出自《孟子·梁惠王上》。

原文节选:

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

梁惠王曰:“晋国,天下莫强焉,叟之所知也。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西丧地于秦七百里;南辱于楚。寡人耻之,愿比死者一洒之,如之何则可?”

释义:

孟子又说:“厨房里有肥嫩的肉,栏里有健壮的马,(而)百姓面带饥色,郊野横陈着饿死的尸体,这就(等于)率领着野兽一道吃人啊!野兽自相残杀吞噬,人们尚且厌恶它,身为百姓父母官,管理政事,却不免也率领兽类一道吃人,哪里配当百姓的父母官呢?孔仲尼说过:‘第一个制作土偶陶俑来殉葬的人,恐怕理该断子绝孙吧?’正是因为土偶陶俑酷似而用它殉葬的缘故,(试想连用俑殉葬都不能允许),又怎能让这些百姓活活地饿死呢?”

梁惠王说:“(想当年,我们)魏国,天下没有比它更强的国家,这是您老所深知的。而今到了我当政,东边被齐国打败,连我的大儿子也阵亡了;西边又丧失了河西之地七百里,割让给秦国;南边又(以失掉八个城邑)被楚国所欺侮。我为此感到羞耻,希望能替全体死难者雪耻复仇,您说我该怎么办才好?”

作者简介:

孟子(约前372-前289),名轲,字子舆,战国中期邹国人(也就是现在的山东邹县东南人),距离孔子的故乡曲阜不远。

孟子是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子学说的继承者,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相传孟子是鲁国贵族孟孙氏的后裔,幼年丧父,家庭贫困,曾受业于子思的学生。

孟子学成以后,以士的身份游说诸侯,企图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到过梁(魏)国、齐国、宋国、滕国、鲁国。当时几个大国都致力于富国强兵,争取通过暴力的手段实现统一,他继承了孔子“仁”的思想并将其发展成为“仁政”思想,被称为"亚圣"。

为民父母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的解释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不服 国家 行政机关 实施的 具体 行政行为而向***提起的 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人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词语分解

行政的解释 指企事业、各种 社会 团体等的内部管理详细解释.执掌国家,管理国家事务。《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史记·殷本纪》:“ 帝太甲 既立三年,不明,暴虐 诉讼的解释 法律 名词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详细解释向 执法 机关 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后汉书·陈宠传》:“ 西州 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宋 苏舜钦

拼音 wéi mín fù mǔ

解释 这:作为,充当;父母:即父母官。担任地方行政长官。

出处 《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

例子 为民父母 ,得不省优?

唐·陆挚《赐京畿及同、华等州百姓赈给贫人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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