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_辩护

tamoadmin 成语解析 2024-07-12 0
  1. 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
  2. 刑事辩护是什么
  3. 辩护意思是什么
  4. 辩护的意思是什么?
  5. 什么是辩护
  6. 辩护有哪些种类
  7. 什么是辩护与答辩?

法律主观: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法律客观: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辩护律师_辩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

法律分析: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从开始参加刑事诉讼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刑事辩护是什么

法庭上自我辩护,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在法庭自我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

法律分析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辩护意思是什么

法律分析: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辩护的意思是什么?

辩护:常用于法律术语中,在法律上是辩护方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从而达到无罪或者减轻罪行等目的。

我国辩护的主要种类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三: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什么是辩护

问题一:辩护 是什么意思 辩护 [biàn hù]

1.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

2.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

问题二:辩护的意思 辩护,简单的川就是帮被告人说话。

定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喝法律方面反驳控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问题三:共同辩护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辩护人(限两个)对同一个人提供辩护

问题四:问一下无罪辩护是什么意思 无罪辩护的意思是说,律师在对被告方(或者犯罪嫌疑人)作辩护时,提出一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以此进行辩护说明被告没有罪

问题五:辩护人是什么意思? 就是给被告做辩护的律师

问题六:刑事辩护人是什么意思 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只有刑事诉讼才有辩护人的说话,这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的。

辩护有哪些种类

辩,是针对“诉”的一种本能反应,从其自然属性上来说,是人在受到外界侵犯时的一种本能的反抗行为。没有辩护,就没有刑事司法公正。“可以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刑事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厦的话,支撑这座大厦的就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根支柱,三根支柱缺少或削弱任何一根,司法公正的大厦就将倾覆,或遭受严重损坏。”①可以说没有完善的辩护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目前,众多学者对辩护制度的研究已经非常透彻,但是对于辩护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的概括却有不妥之处。因此,本人愿对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刑事法学词典》:辩护与控告相对,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法律和事实,针对控告进行申辩或者反驳、论证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程荣赋主编):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新论》(张仲麟主编):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从以上几个概念可以看出其有以下三个问题:

1.在辩护的概念中使用了“论证”、“证明”等词,与证明责任相混淆。

2.辩护的内容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即指实体辩护,而没有涉及程序性辩护。

3.辩护是针对控诉提出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这样就排除了侦查阶段的辩护。

笔者对以上三个问题提出质疑。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有在“******”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此条只是例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法律一方面规定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另一方面又把辩护人的责任规定为证明责任;一方面把辩护规定为一种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又把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规定为证明行为。法律作如此规定,实际上是把控辩双方的结构关系变成了一种平衡结构关系,即公诉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辩护方证明其无罪,你证你的,我证我的。其结果是如果辩方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则其就有可能是有罪的,这就必然导致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的功能只能是与证明相对应的反驳,而不是证明。当然这种反驳可以在技术上和思维上使用证明方法,针锋相对地提出证据,反驳控方主张,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论述中,反驳其实都是积极地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但如果被控诉人不能提出证据反驳控方主张,是否就一定会败诉呢?这里就涉及到辩护的第二种形态,即虽然被控诉人不能提出有力证据反驳控方主张,但可以通过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指出控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达不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不攻自破,进而使控方败诉,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这是由于证明的成立和反驳的成立的要求是不同的,证明的成立不仅要求有真实充分的证据,而且其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律,反驳则与之不同,反驳既可以通过积极提出与控方针锋相对的证据来完成,也可以不积极提出证据,只需控方证明过程中的疑点和不合逻辑性,即可完成反驳。有学者将这种辩护方式称之为“证据辩护”。

传统概念用“论证”、“证明”等词语,把辩护同承担证明责任相混淆,所以应用反驳、质疑等词来取代旧概念中的证明、论证等词。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随着现代***观念的发达,***制度的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辩护还存在着一种有别于实体辩护的独立辩护形态——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方针对检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身权利民***利的行为所进行的辩护、声请。有学者将程序性辩护直接定义为“辩护方在程序性裁判过程中所实施的防御活动”。②可见,程序性辩护的直接目标不是促使***做出无罪或罪轻判决,而是通过程序性申请,来行使其某一诉讼权利或实现某种诉讼行为。用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的话说,程序性辩护是最好的辩护,因为这种辩护通过“指控”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来促使法庭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正因为如此,程序性辩护又成为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形态。

程序性辩护是针对检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共权力机关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由于我国侦查阶段***用行政治罪模式,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机制,所以大多数程序性违法行为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多为警察所实施,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提出程序性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公安机关***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可见,我国法律已规定了一些有关程序性辩护的条款,但只简单地规定这些条文是不够的,要想真正把程序性辩护落到实处,还需要辩护律师更广泛的程序参与权,通过律师富有意义的参与来对裁判的结果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程序性辩护是与权利救济理论紧密相联的,它本质上是为公民提供一个权利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因为某一权利受到侵犯后,如果被侵犯者连自己都不能提出,自己的要求不能到达裁判者,他将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而针对那些宪法性权利的救济则更为重要,程序性辩护主要就是针对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而进行的救济,这种救济途径是不可缺少的,也必须是强有力的。

传统的辩护概念中只注意到实体性辩护,而忽略了程序性辩护,我们应该在辩护中注入程序性辩护因素。

(三)关于第三个问题。“只有当某人被指控有罪的情况下,他才需要辩护”。③据此,自然推论出了在侦查阶段不存在辩护的空间,辩护最早也只能从审查***阶段开始,但律师充分参与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世界各国刑诉法发展的趋势,“在诉讼发展史上,伴随着刑事诉讼活动向审判前的伸展,各国辩护权均经历了一个从审判阶段向前审程序延伸的坎坷历程”。④因此,我们有必要把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

就司法实践而言,***和审判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侦查的结果,99%以上的有罪判决率事实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⑤侦查的结果对法官来说有一种预见性,法官做出判决主要是依据侦查的结果来的。既然侦查程序对被追诉人命运的影响如此之大,如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侦查后,各个阶段的辩护的有效性将大大削弱,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就没有公正性可言了。更何况,我国的侦查模式是一种秘密的、不透明的行政治罪模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机制,侦查机关权力之大,可谓各国少有。根据现行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除了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之外,其他所有侦查措施和搜查、扣押、查封、监听等,一律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而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在检察机关侦查***贿赂等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大的侦查权,但谁来监督监督者呢?侦查机关权力如此之大,且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约束,如果再没有充分的律师辩护,控辩双方的地位、力量将会严重不平衡,进而影响整个刑事司法体制。

辩护律师的参与为国家官员和个人两方组合的刑事诉讼格局注入了独立的——不仅独立于国家机关,而且还独立于当事人的——社会力量。⑥相对于追诉机关,辩护律师的参与体现了一种监督和制衡,强化了作为弱者的被指控人的地位,并通过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维护了程序的公正。“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越早,参与的范围越广泛,被告人获得的法律帮助也就越及时有效,并在对抗能力上与控诉方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辩护活动,可以使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调查和收集到充分的辩护证据,从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有力的辩护主张,对法官制作裁判形成有效影响”。⑦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并且已被国际公约所确认。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就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阶段范围规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标准,该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7条规定:“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可见律师全面介入侦查程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为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些规定说明,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介入诉讼。但这里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但此时介入诉讼的律师的地位如何?在法律用语上并未被称为“辩护人”,其诉讼权利也非常有限,其作用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审查***阶段介入诉讼的,才称为“辩护人”,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辩护人的权利。

由于用语的不一致,也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诉讼地位的大争论,然而对此问题作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这是对辩护概念理解不全面的结果。在侦查阶段,大量的辩护是程序性辩护,而程序性辩护是不以正式的控诉为前提的,所以应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如果仍局限于针对控诉的辩护,则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永远会不伦不类。

二是对辩护律师的参与作了较大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出于对侦查效果的考虑,这说明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仍存在一定的疑虑。其实,从维***律尊严的大局看,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是必要的,因为侦查程序是秘密的,不透明的,如果没有律师监督制约,怎能让人相信侦查程序是合法的,又怎能让人相信这里面没有刑讯逼供存在?其结果只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且由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难以证明,导致大量的被告人屡次以侦查行为违法为由而当庭翻供,使检控方陷入被动,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

由此上述论述可以看出,传统的辩护概念仅局限于与控诉相对立的辩护而没有涉及侦查阶段的辩护,这已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把辩护扩展至侦查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上面分析了传统辩护概念中的不足之处,并逐一进行了说明论证。由此可得出辩护的概念是: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针对侦控方的控诉以及程序违法行为,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辩驳、质疑、声请,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什么是辩护与答辩?

法律分析:辩护有下列种类: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日常生活中其实辩论一直就在我们的身边,为自己、为他人、为集体辩护。因为我们每天都生活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中,要面对形形的人和事,要用道理和人格魅力的方式来化解争论。常言道,道路是越走越宽,道理是越辩越明。要申辩道理,叙述缘由,抒陈感情,讲究方法,方可服人、感人。通常的辩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步骤一:说明道理。即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等讲明有关事物的道理、原则等,使人领悟,以消除疑惑,改变看法或做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晓之以理”这也是辩护最常用、最直接的方式。

步骤二:叙述理由。任何事物和行为都是因果关系的产物,任何事物都是有联系的。某一言行事物的产生,往往有特定的原因情由和条件依据,他人不明乎此,遂生种种疑虑,甚至导致错误判断。解释清楚,就可以达到澄清事实,消除疑虑的有效目的。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了解和认识。

步骤三:动之以情。这是辩护攻心的有效手段。古人云:“动人心者,莫先乎情。”情动于衷,行发于外,辩护就成功了。陈情式辩护不仅可以打动对方,而且可以打动听众,取得同情的效果。

步骤四:委婉阐述。直说直辩固然有效,但有时候会产生犯颜忤意的不利结果,此法未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因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好是根据实际,讲究策略,巧辟蹊径。在实际中可以利用正话反说,达到预期的效果,也可以***取欲取先舍、欲擒故纵、先扬后抑等方式。

参加论文答辩是每一位莘莘学子都会面临的时刻,这是学子们自身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和个人素质的一个整体展现。这既是一份对学习经历所交出的答卷,又是一个自我整体能力展示的绝好时机和难得的舞台。在面对着老师们进行答辩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令自己很不满意的状况,如何使自己的答辩顺利进行,使自己精心准备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需要在以下方面做足事前作业,只有如此才会给自己的答辩成功增加筹码。

第一,熟练掌握论文内容,做到不看稿件能自如叙述。这方面就需要对自己所著的论文内容比较全面的熟悉和有比较透彻的理解。这样不仅能使表达流畅,更为重要的是能借此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就有关论文的深度及相关知识面而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第二,论文答辩时注意语速平衡,不可忽快忽慢。实际情况表明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一般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这种情况在首次答辩的学生中显得尤为突出。论文答辩要求的语速应该趋于平衡,尽量保持一定语速,这样给老师的总是一种平和的氛围。

第三,注意眼光和肢体语言的运用。无论在脱稿或半脱稿、不脱稿答辩的过程中都应注意眼光的运用,切忌盯着地板或是天花板,或只是注视着一个方向,要时常瞟向答辩老师及听众,这样给人的感觉是目光在流动,不那么僵硬;另一个方面是肢体语言,适当的身体语言会增加你的答辩多样性和变化性,尤其是恰当地运用手势语言会使答辩显得更为得体和有力。

第四,紧密切合主题,精确控制时间。对时间的控制应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显得有所准备,对内容的掌握和控制也轻车熟路。灵活地减少或增加也是对时间控制的一种良好答辩方式。整个答辩过程能否围绕主题进行,能否最后扣题对校园答辩者显得非常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容易就题目涉及问题提问。

第五,答辩过程中最好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如“我”、“我们”,即使引用材料也要用“我们引用”,这样会给答辩委员会成员留下“工作做了不少,东西是你的”等良好的印象。

演讲实际上更是用语言和肢体动作做的一种***展示,因而对于演讲的表现力要求高一点。这需要对语言的灵活掌握和对词组的组合方式的结合运用。尽管同一词语的反复述说是说话和演讲的大忌,而近义连缀却不一样,它通过义近的词、词组、句子等穿插连缀,既避免了简单重复的弊端,又达到了增强演讲辞的表现力和感染力的目的。

首先,可以通过并列式的连缀来增强表现力。围绕一个概念或语义,以义近的词语的连缀表示出来,逻辑上呈现A+B+C的并列结构关系,可以起到强调某个概念、渲染某一情景、增强演讲的表现力,给观众以强烈的印象。三个以上近义短语的连缀更像排比,由于使用的是近义词语,其语流也更加顿挫铿然,极富表现力。

其次,可以通过对比式的连缀来增强表现力。特殊场合,义近的一对对词语连缀,也能产生某种对比的效果,这就是A=B=C式的近义连缀形式。如果我们需要在演讲辞中表达强烈的感情,给听众以强烈的震动、警醒,这种结构语句无疑是一个方便的捷径。

再次,可以用递进式的连缀来增强表现力。按语义、语音的广狭轻重之分,利用同中之异,按一定顺序把它们连缀成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即可以使演讲辞富有声势、气势,收到步步推进、层层加深、一气呵成之效。

最后,可以以包容式的连缀来增强表现力。根据词语的种属之分、大小之别以及内涵与外延的差异,将义近词语按照A+B+C的形式连缀起来,形成强烈反差、对比或比较,以表达更深刻的语义,反映更广阔的内容,更富感染力、冲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