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_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惟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7-08 0
  1. 作恶为患的首恶分子是什么成语
  2. 求《尚书康诰》《尚书酒诰》《尚书梓材》的全文!
  3. 何谓孔子的孝悌
  4. 形容憎恶的成语有哪些

十恶,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这十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十恶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到了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即后来的十恶。

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②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③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④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⑥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⑦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服制)。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⑩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封建统治者对十恶的严厉态度表现在:①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③十恶“为常赦所不原”(见赦免)。④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其主管长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弹劾者。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_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惟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唐律十恶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分为三类:1、十恶重罚原则;2、皇亲、官僚减免原则;3、其他刑罚原则。

刑罚原则

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并“特标篇目”。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犯罪行为。即“谓谋危社稷”。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2] 。律文的注解是“谋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历来作为国家和君主的象征。谋反就是企图害君主或国家 。

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寝和宫殿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大逆”在秦汉时用来指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 。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宗庙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图谋破坏就是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因此必须严惩 。《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 。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明清时进一步加重到参与谋反大逆的全部凌迟处死,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2] 。

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即“谓谋背国从伪”。谋叛是自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战场上放下武器投降敌军也算重罪[2] 。从秦简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认为已经战死的人后来又活着回国的,就要罚为官府的奴隶。如果是主动放下武器的,则要株连家属[2] 。《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2] 。

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即“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以后专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2] 。《唐律疏议》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2] 。

5、不道,“不道”常和“大逆”连称,隋唐后专门指一组恶性侵害罪名[2] 。是一种杀死一家非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包括***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大不敬”至少从秦朝开始专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2] ,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误在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为皇帝烹调“御膳”时因失误而触犯“食禁”;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根据礼教臣子对于君父有所冒犯;“指斥乘舆”,即严厉指责皇帝;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2] 。对于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绞为主[2] 。

十恶之不孝图

7、不孝,是一***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包括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2] ,据说这是夏朝法律就已确立的原则[2] 。隋唐以后的不孝是一组被认为严重违反孝道的罪名,具体包括:①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②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即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如为祖父母、父母指示则无罪),徒三年;③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教训和指令),徒二年;④“供养有缺”即对祖父母、父母的供养不充分,徒二年;⑤在服丧期间违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乐、脱掉丧服改穿“吉服”;⑥“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⑦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2] 。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不睦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也列为十恶[2] 。《唐律》规定这类罪名包括:①谋杀缌麻以内的亲属。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流二千里,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②出卖缌麻以内亲属。将期亲以内的卑幼亲属强行出卖为奴婢的,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③妻子殴打、谩骂或告发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及小功以内的尊属。妻子殴打、谩骂丈夫及尊长亲属的,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2] 。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即“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2] 。凡是预备谋害的,流二千里,已伤害的绞,已的,皆斩[2] 。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即“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均流二千里[2] 。如果是的,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2] 。

历代十恶

今天所说的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稍加改动,定名为“十恶”,是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特权、危害封建纲常***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

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

“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庸。***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

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

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后遂和可者,亦是。

宗教十恶

修道人所以没有办法断十恶、修十善,原因虽然多,总不外迷于世间的五欲六尘;迷得太深,迷得太重,深深的执着不能放下,原因在此地。无论做什么事情、做一点点好事,一定要居功;这不但是遭人的嫉妒,跟人结冤仇,损自己的性德。损性德是什么?障碍自性的智慧德能。佛家讲德相,比德能的范围还要广,我们对这个道理没有能够透彻理解,不但是功德不能保全,实在讲功德不能成就,造成修学菩提道上最严重的障碍。我们说算是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知道?没有;充其量只可以说我们听说了,并不能真信。如果听说就真信,他就回头了。换句话说,一定离贪瞋痴,这才是真信;如果不离十恶,只可以说听说,听佛菩萨有这么一个说法,还不能完全相信。大经大论都说:“信为道元功德母。”信心的建立很不容易,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是佛***,我们信佛;我们出家了,我们受了大戒,信佛了。不见得。我曾经在讲席里头也向大家报告过几次。我在台湾出家两年之后才受戒,受了戒之后回到台中去看李老师;这是一般普通的礼节,谢老师。老师看到我远远的来了,就跟我招手,大声的叫道:“你要信佛!”叫了好几声。我走到面前,我也愣住了。然后他跟我解释:“不要以为出家受了戒,你就信佛了。有许许多多的老和尚,到八十、九十岁,到死都还不信。为什么不信?没有做到。信,哪有做不到的?信,决定做得到;没有做到,就证明你不信。只能说你听说而已。”我这才恍然大悟。佛说:“信为道元功德母。”这个意思很深很广,我们往往是粗心大意看过了:“这个好像很平常的,老生常谈,三岁小孩都知道。这有什么希奇?”不知道成功、失败的关键就在其中。净宗修学求愿往生,头一个条件是信;净土的三个条件叫“三资粮”,大家都很熟悉,信、愿、行。信没有,愿、行都是***的。好比三层大楼一样,信是第一层,愿是第二层,行是第三层。一层没有,哪来的二层、三层?今天我们读到这一段***,使我们感慨很深。回过头来想想自己,信了没有?果然相信,决定依教奉行。不必人劝,不必人勉励,依教奉行是自然而然的。大乘经上常说“法尔如是”,诸佛如来、法身大士、权教菩萨、声闻、缘觉,有没有人劝勉他?他们这些人不需要人劝勉,都是自动的去修行。

由彼三业,能成十恶。恶者乖理之行,谓众生触境颠倒,纵此感情于身口意,动与理乖,成此十恶也。

身造者三

由于身造者三:

一、杀 杀谓生命。

二、盗 盗谓**财物。

三、* *谓*狎行动。

口造者四

由于口造者四:

四、妄语 妄语,谓虚诳不实之语。

五、绮语 绮语,谓杂秽不正之语。

六、恶口 恶口,谓骂詈恼人之语。

七、两舌 两舌,谓离间两方之语。

意造者三

由于意造者三:

八、悭贪 悭吝贪着。

九、嗔恚 嗔恚忿怒。

十、邪见 暗昧迷理。

由彼三业,亦成十善。善者、顺理之义。行顺理之十法,是名十善。然有二别:一者以止恶故,得名为善。谓能止息己恶,不恼于他。所以反乎十恶,即是十善。

作恶为患的首恶分子是什么成语

不孝的解释

(1) ? [not to show filial obedience]∶不孝顺 (2) ? [your son]∶旧时父母丧事中 用于 自称 详细解释 (1).不孝敬父母。 《书·康诰》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晋书·段灼传》 :“ 吴起 贪官,母死不归,杀妻求将,不孝之甚。” 《 花月 痕》 第五一回:“此地有祠有像,小子再图安逸,不想朝夕侍奉,这不孝之罪,真是擢发难数了。” 王西彦 《老太婆 伯伯 》 :“老弟, 孔圣人 的 《 四书 》 上 不是 有得讲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2).父母死,子于丧中自称 不肖 子。 清 初 士大夫 改称不孝。亦用作往来书信中的自称。 清 陈梦雷 《绝交书》 :“不孝学识庸陋,穉年得谬通籍,性复刚褊寡合,不能与俗俯仰。” 清 陈梦雷 《绝交书》 :“不孝出与年兄共议,促膝三日。”参阅 清 王应奎 《柳南续笔·不肖子》 。

词语分解

不的解释 不 ù 副词 。 用在 动词 、 形容词 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 名词 或名词性 语素 前面,构成 形容 词:不去。不多。不法。 不料 。不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谦)。不刊(无须修改,不可 磨灭 )。不学无术。不速之客。 单用 孝的解释 孝 à 对父母 尽心 奉养并顺从:孝敬。孝廉(a. 中国 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 之一 ,“孝”指孝子;“廉”指 廉洁 的人;b.中国明、清两代对举人的称呼)。孝道。 孝子贤孙 。 居丧的事:守孝。吊孝。 丧服:戴孝。孝衣。

求《尚书康诰》《尚书酒诰》《尚书梓材》的全文!

成语罪魁祸首

解释:魁:为首的。作恶犯罪的头子。

出自:明·郑若庸《玉玦记·索命》:“虽是虔婆杀我,娟奴是祸首罪魁,追了他去。”

示例:这场空难事故的~竟然是一只在机场上空飞翔的鸽子。

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含贬义

2. 元凶巨恶(yuán xiōng jù è)

解释:后指元凶魁首。

出处;《尚书·康诰》:“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事例:段誉伸左手拭了拭眼泪,心下一片茫然,想要以六脉神剑杀了眼前这个~,为父母报仇。 ★金庸《天龙八部》第四十八回

用法:作主语、宾语、定语;指坏人

何谓孔子的孝悌

尚书康诰 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民,惟时叙,乃寡兄勖。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 王曰:“呜呼!封,汝念哉!今民将在祗遹乃文考,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远惟商者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宏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 王曰:“呜呼!小子封,恫瘝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乃其乂民。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 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王曰:“呜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无或刑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 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B139]不畏死,罔弗憝。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曰:‘我惟有及。’则予一人以怿。” 王曰:“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时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乂民作求。矧今民罔迪,不适;不迪,则罔政在厥邦。” 王曰:“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今惟民不静,未戾厥心,迪屡未同,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不怨。惟厥罪无在大,亦无在多,矧曰其尚显闻于天。” 王曰:“呜呼!封,敬哉!无作怨,勿用非谋非彝蔽时忱。丕则敏德,用康乃心,顾乃德,远乃猷,裕乃以;民宁,不汝瑕殄。” 王曰:“呜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无我殄享,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乂民。” 王若曰:“往哉!封,勿替敬,典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 尚书酒诰 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2)。乃穆考文王(3),肇国在西土(4)。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朝夕曰(5):‘祀兹酒(6)。’惟天降命,肇我民(7),惟元祀(8)。天降威(9),我民用大乱丧德(10),亦罔非酒惟行(11);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12)。” “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13):无彝酒(14);越庶国(15):饮惟祀,德将无醉(16)。惟曰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17),厥心臧(18)。聪听祖考之彝训(19),越小大德(20)。 “小子惟一妹土(21),嗣尔股肱(22),纯其艺黍稷(23),奔走事厥考厥长(24)。肇牵车牛(25),远服贾用(26),孝养厥父母。厥父母庆(27),自洗腆(28),致用酒(29)。 “庶士有正越庶伯君子(30),其尔典听朕教(31)!尔大克羞耇惟君(32),尔乃饮食醉饱。丕惟曰尔克永观省(33),作稽中德(34),尔尚克羞馈祀(35)。尔乃自介用逸(36),兹乃允惟王正事之臣(37)。兹亦惟天若元德(38),永不忘在王家(39)。 注释 (1)《酒诰》是周公命令康叔在卫国宣布戒酒的告诫之辞。殷商贵族嗜好喝酒,王公大臣酗酒成风,荒于政事。周公担心这种恶习会造成大乱,所以让康叔在卫国宣布戒酒令,不许酗酒,规定了禁酒的法令。 (2)明:宣布。妹邦:指殷商故土。 (3)穆:尊称,意思是尊敬的。 (4)肇:开始,创建。西土:指周朝。 (5)厥:其,指文王。诰毖:教训,告诫。庶邦 :指各诸侯国君。庶土:各位官员。少正:副长官。御事:办事的官员。 (6)兹:则,就。 (7)肇:劝勉。 (8)惟:只有。元:大。 (9)威:惩罚。 (10)用:因。大乱:造反。 (11)惟:为。 (12)辜:罪过。 (13)小子:指文王的后代子孙。有正:指大臣。有事:指小臣。 (14)无:不要。彝:经常。 (15)越:和。庶国:指在诸侯国任职的文王子孙。 (16)将:扶助。德将:以德相助,用道德来要求自己。 (17)迪:开导,教育。小子:指臣民的子孙。土物:庄稼,农作物。爱:爱惜。 (18)臧:善。 (19)聪:听觉敏锐。祖考:指文王。彝训:遗训。 (20)越:发扬。 (21)小子:指殷民。惟一:同样。 (22)嗣:用。股肱(gong):脚手。 (23)纯:专一,专心。艺:种植。 (24)事:奉养,侍奉。(25)肇:勉力。 (26)服:从事。贾用: 贸易。 (27)庆:高兴。 (28)洗:洁,指准备。腆:丰盛的膳食。 (29)致:得到。 (30)庶土÷有正÷庶伯÷君子:统称官员。越:和。 (31)其:希望。典:经常。 (32)克:能够。羞 :进献。惟:与。 (33)丕:语气词,没有意义。省:反省。 (34)作:举动,行动。稽:符合。 (35)馈祀:国君举行的祭祀。 (36)乃:如果。介:限制。用逸:指饮酒作乐。 (37)允: 长期。惟:是。正事:政事。 (38)若:善,赞美。元德:大德。 (39)忘:被忘记。 编辑本段译文 王说:“要在卫国宣布一项重大命今。你那尊敬的先父文王,在西方创建了我们的国家。他从早到晚告诫诸候国君和各级官员说:‘只有祭祀时才可以用酒。’上天降下旨意 ,劝勉我们的臣民,只在大祭时才能饮酒。上天降下惩罚,因为我们的臣民犯上作乱,丧失了道德,这都是因为酗酒造成的。那些大大小小的诸侯国的灭亡,也没有哪个不是由饮 酒过度造成的祸患。 ?“文王还告诫担任大小官员的子孙们说:不要经常饮酒。并告诫在诸侯国任职的子孙:只有祭祀时才可以饮酒,要用道德来约束自己,不要喝醉了。文王还告诫我们的臣民, 要教导子孙爱惜粮食,使他们的心地变善良。要好好听取祖先留下的这些训诫,发扬大大小小的美德。 ?“股民们,你们要一心留在故土,用你们自己的手脚,专心致志地种好庄稼,勤勉地侍奉你们的父兄。努力牵牛赶车,到外地去从事贸易,孝敬和赡养你们的父母亲;父母亲 一定很高兴,会自己动手准备丰盛的饭菜,这时你们可以饮酒。 ?“各级官员们,希望你们经常听从我的教导!只要你们能向老人和国君进献酒食,你们就可以酒足饭饱。这就是说,只要你们能经常反省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合乎道德, 你们还可以参与国君举行的祭祀。如果你们自己能限制饮酒作乐,就可以长期成为君王的治事官员。这也是上天赞美的大德,王室将永远不会忘记你们是臣属。” 《尚书》周书 梓材 王曰:「封!以厥庶民曁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 汝若恒越曰:『我有师师,司徒、司马、司空、尹、旅。曰:予罔厉;亦厥君先敬劳,肆徂厥敬劳。肆往,奸宄、、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 王启监,厥乱为民。曰:无胥戕,无胥虐,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合由以容。王其效邦君、越御事,厥命曷以引养引恬。自古王若兹,监罔攸辟。 惟曰:若稽田,旣勤敷菑,惟其陈修,为厥疆畎。若作室家,旣勤垣墉,惟其涂墍茨。若作梓材,旣勤朴斲,惟其涂丹雘。 「今王惟曰:先王旣勤用明德,怀为夹,庶邦享作,兄弟方来;亦旣用明德,后式典集,庶邦丕享。 皇天旣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 已!若兹监。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 参考 #2 id="id4">形容憎恶的成语有哪些

[摘要] 孝悌,是人伦之必须。它不仅可以促使家庭和谐,而且有助于社会和谐。孔子讲究“孝悌”,不仅有完整的“孝悌”之道,而且其内涵丰富。比如他主张孝养父母必须敬,认为孝子不能让父母为其行为担忧,主张孝子必须维护父母的声誉,认为孝子必须顺从父母,认为孝子必须继承父亲的遗志、孝子必须在做人和事业上有所成功等等。除过子女对父母讲孝,孔子还认为***对老师也应讲“孝”。他把“孝悌”提到政治高度,认为“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是“士”——干事的人——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标准。这些思想,均值得批判地加以继承和弘扬。

[关键词] 《论语》 孔子 “孝” “悌”

讲孝悌,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尚书·尧典》篇中,就有舜帝对“顽”父“嚚”母“克谐以孝”的记载,说明孝道在中国出现很早。《康诰》篇记周公的话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可见不孝不友在当时已被认为是甚于“元恶”的丑行。而“友”,正是指“友于兄弟”,是悌的表现。孔子继承这一传统,对孝悌特别重视。他认为:“孝,德之始也;弟(悌),德之序也。”[[1]]《论语》中,就有19次提到“孝”,5次讲到“悌”(本作“弟”),可见讲“孝悌”是孔子的重要思想。

“孝”为什么就是德之始呢?《论语·学而》篇记孔子说:“***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人;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可见他认为孝悌是一个人从小就应具备的基本品德。从小就应具备,所以为“始”。正因为如此,所以他的***有若进一步总结出:“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2]] 的论断。

关于“孝”的具体内涵,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是“善事父母”。字的结构,是“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子承老,即子女承事老人,故曰善事父母。至于怎样才算善事,并没有明确说明。《尚书·酒诰》篇,也只提到“孝养厥父母”。看来,“孝”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明的真理,其基本内容是孝养。而在孔子那里(根据《论语》),则对“孝”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

首先,孔子认为,孝养父母必须敬。《论语·为政》篇记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可见在他看来,只供养父母还不能算是孝,真正的孝,必须是敬养。因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如果只养不敬,与养犬马确实没有什么区别。道理无疑是浅显的,但很多人往往做不到,所以孔子借机予以批评。

其次,孔子认为,子女不能让父母为其行为担忧。也就是说,子女让父母省心才算孝。《论语·为政》篇记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意思是只让父母为其疾病担忧。言下之意,就是说除疾病外,一切不让父母担忧。疾病之所以在外,因为疾病属于“天灾”,不是人的行为可以决定的。那么也就是说,子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做使父母担忧的事,当然也包括毁伤自己的身体。《孝经》所载孔子在回答曾参所问时所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话,无疑是对“父母唯其疾之忧”一句的进一步解释,看来孔子确有这一思想。

忿世嫉俗 有正义感的人对黑暗的现实社会和不合理的习俗表示愤恨、憎恶。同“愤世嫉俗”。

出处:鲁迅《坟·摩罗诗力说》:“自尊至者,不平恒继之,忿世嫉俗,发为巨震,与对跖之徒争衡。”

愤时疾俗 有正义感的人对黑暗的现实社会和不合理的习俗表示愤恨、憎恶。同“愤世嫉俗”。

出处:《明史·姜士昌传》:“居恒愤时疾俗,欲以身挽之。”

愤世疾俗 有正义感的人对黑暗的现实社会和不合理的习俗表示愤恨、憎恶。同“愤世嫉俗”。

出处:鲁迅《热风·随感录三十八》:“他们必定自己觉得思想见识高出庸众之上,又为庸众所不懂,所以愤世疾俗,渐渐变成厌世家,或‘国民之敌’。”

愤世嫉俗 愤:憎恶,痛恨;嫉:仇恨,痛恨;世、俗: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正义感的人对黑暗的现实社会和不合理的习俗表示愤恨、憎恶。

出处:唐·韩愈《杂说》:“然吾观于人,其能尽其性而不类于禽兽异物者,希矣。将愤世嫉邪长往而不来者之所为乎?”

好恶不同 爱好和憎恶各不相同。形容人的志趣、志向和思想感情各异。

善恶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出处:《史记·太史公自序》:“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

同恶相恤 指对共同憎恶者,必相互援助以对付之。同“同恶相助”。

同恶相助 指对共同憎恶者,必相互援助以对付之。亦作“同恶相恤”。

元恶大憝 元恶:首恶;憝:奸恶。原指大为人所憎恶。后指元凶魁首。

出处:《尚书·康诰》:“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后汉书·陈蕃传》:“元恶大奸,莫此之甚。”

元恶大奸 原指大为人所憎恶。后指元凶魁首。

出处:《后汉书·陈蕃传》:“元恶大奸,莫此之甚。”

元奸巨恶 指大奸首恶。

出处: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二十七回:“若果然当此之际,一毫马脚不露,那人便是元奸巨恶,还合他讲甚么性情来!”